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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回应“风光归国有”:谈不上扩权、寻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10:05 来源: 中国经营网

  按照该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近日,黑龙江省公布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引来了公众的关注和热议。由于条例提出“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因而引来了人们对“风光归国有”的惊讶和调侃。

  其实,气候资源离普通人有些遥远,毕竟普通人无法对气候资源进行开发,只不过,围绕“风光归国有”却引来了不少担忧!

  黑龙江规定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

  据法制日报报道,6月14日,黑龙江颁布中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按照该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黑龙江回应“风光归国有”:谈不上扩权、寻租

  据新京报报道,消息一出即引发网民热议,有网友调侃称,“今后晒太阳是否要交费?”经济学家许小年也发微博(http://weibo.com)表示:“阳光、清风属国家所有?哪条法律规定的?以后晒太阳、放风筝都要审批吗?气象局生财有道啊。”

  该规定真正被众人质疑的焦点是,此举是否是地方职能部门为“寻租”添加便利?同时,此举是否与当下“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更有风电运营商担心会增加运营成本。

  黑龙江回应“风光归国有”

  昨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风能、太阳能属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符合《宪法》,并不涉及个人利用收费问题以及向企业寻租。

  据新京报报道,对于上述疑问,昨日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而《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此外《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对于“寻租”猜测,他回应称,《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按照该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风能太阳能究竟归谁?

  搁置“是否国有”争议

  据文汇报报道,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对气候资源的所有权归谁有明确规定。“黑龙江出台的《条例》称气候资源属于国有,我想大概是基于《宪法》第九条"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而来。” 长期在能源法律方面进行研究的岳文辉认为,目前我国新能源领域开发和利用技术并不成熟,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从鼓励参与的角度来说,各方都应先搁置“气候资源是否国有”的争议。

   媒体观点

   “涉嫌寻租”

  21世纪经济报道傅蔚冈文章称,在黑龙江出台该条例之前,法律上并没有对探测太阳能和风能设定行政许可,企业从事相关行为也不需要任何部门的审批。虽然有专家指出,如果要求探测必须报批至少能够避免企业重复探测,能避免太阳能、风能无序开发、过度开发,从而更好地发展这个产业。但是,这可能并非是真正的原因,很有可能的一个因素是部分行政机构看到新能源在今后是一个很有潜力的产业,因此想让自己部门的权力在此“跑马圈地”。

  【编辑 袁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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