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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现身电视报纸 江西中烟是无知还是无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15:10 来源: 中国网
烟草广告现身电视报纸江西中烟是无知还是无视

  图为金圣“黑老虎”体验主题公园活动第一站现场。

  江西省南昌市是全国首批7个禁烟试点城市之一。然而,地处南昌市的江西中烟工业责任有限公司(下简称江西中烟公司),为大力推介“黑老虎”牌香烟上市,竟然在报纸电视上公然打起香烟广告。与此同时,该公司巡回全省的百场“黑老虎”体验主题公园活动也已拉开序幕,涉嫌在公共场所变相做香烟广告。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这一事件展开了调查。

  电视播放“黑老虎”香烟广告

  吴先生平时喜欢看南昌电视台4套的《我爱看电影》栏目。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10点,洗漱完毕的吴先生躺在沙发上顺手打开电视,转到他喜爱的《我爱看电影》栏目,该栏目正播放电影《凶男寡女》。

  “开始还很正常,但随着剧情的深入,屏幕右下方突然跳出了几条字幕广告,仔细一看,竟然是金圣‘黑老虎’香烟广告。”吴先生告诉本报记者,字幕内容为“减害又降焦,金圣黑老虎”、“低焦油、低危害”、“全国热销2亿支”等,而且循环播放,“弄得看电视都没心情”。

  “国家明令禁止在电视上做香烟广告,为何它还是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荧屏上?”一向反对吸烟的吴先生立即用相机拍下了这组画面。他分析:“可能是考虑到南昌电视台的节目没有上星,收视范围只限南昌地区,且《我爱看电影》栏目又是深夜播出,烟草商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偷播香烟广告。”

  吴先生事后得知,江西中烟公司不仅在电视里违法播放香烟广告,而且还在当地报纸上打起了香烟广告的“擦边球”。

  报纸刊登香烟“软广告”

  根据吴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通过网上搜索,发现中国珠江网转载了这篇刊登于2011年12月29日《经济晚报》的香烟软广告新闻,题为《创新企业系列报道——金圣黑老虎风靡南昌市场》

  文中这样写道:“(南昌)八一广场上人山人海,老人和小孩爽朗的笑声相互应和让你很难移开脚步……‘你又开始抽烟了啊!’听到一个妇人呼了一声引起少数人的注意,少顷妇人继而更惊奇:这烟包装挺酷的,‘黑老虎’吗?这时更多的人注目,男子口气颇为骄傲:‘低害香烟,过瘾又减害,现在流行。’人群中几个男子脸露笑意,眼中透出只有他们才懂的满足感,我琢磨着这些都是烟民,也都是‘黑老虎’的喜好者。”

  该文还对金圣“黑老虎”如何减害降焦创新进行了详细分析,如“采用双排激光打孔,通过有效改变透气度和气流方向,使口感更加纯正,有害物质经横向分解”,并称“不论是内在品质,还是外在风格上,‘黑老虎’低害低焦系列都称得上是上乘的佳作。”

  百场活动宣传“低焦油低危害”

  据了解,金圣“黑老虎”是中烟公司旗下的南昌卷烟厂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新系列卷烟,因选用江西广昌一种俗名为“黑老虎”的烟叶而得名。

  去年7月,为推动金圣“黑老虎”系列卷烟上市,江西中烟公司在全国各地举行了大规模推介活动。

  而在江西各地,江西中烟公司旗下各大卷烟厂的所谓“志愿者”们则不辞辛苦为经销户及消费者送上“黑老虎”品吸烟,并在显眼位置张贴宣传画。

  此外,记者了解到,江西中烟公司还在南昌市洪都公园门口举办了专场文艺晚会。曾在现场观看晚会的市民李大爷告诉记者,晚会舞台背景及其周围,都张贴着“减害又降焦,金圣黑老虎”、“低焦油、低危害”等大幅香烟广告标语,参加演出的歌手不时向台下扔出礼品,并设置有奖问答环节,答对就奖“黑老虎”香烟,吸引了大批市民驻足观望。

  5月27日,金圣“黑老虎”体验主题公园活动第一站在南昌市体育公园隆重上演。据江西中烟公司网站报道,“开场时,活动现场人头攒动,路过的车辆也停了下来观看。现场工作人员开展了广告语征集、派发评吸烟及宣传资料、‘金圣’达人照片墙等活动。”

  据介绍,活动现场“以大展板、金圣特色”及“黑老虎”双低(低焦油、低危害)系列产品宣传资料、金圣卷烟品系等多种活动形式强化与消费者的互动。

  “金圣‘黑老虎’体验主题公园活动将在江西省11个地级市及其他县市巡回开展100场。”江西中烟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非法烟草广告将受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我们国家对烟草广告的发布具有严格的限制,对广告的发布场所及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艾认为,“显然,金圣‘黑老虎’在报纸电视上做广告属于违法行为。”

  “在公共场所通过晚会等活动形式推介香烟,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武汉理工大学经济法博士秦守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烟草商这样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提高其品牌在市民心中的形象和地位,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广告。

  对于违法及变相香烟广告如何进行处罚,张艾说,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我国对烟草广告的发布限制较为严格,凡是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张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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