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首次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8:22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把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这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
私募基金可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两百人。
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方式更加灵活,投资范围也需要更加宽泛。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说,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放松管制鼓励基金业创新
而对于公开募集基金,备受业界诟病的基金产品审批制在此次修法中得以改进,成为最为明确的放松管制的信号。草案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这一条款意味着基金募集申请将由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说。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股权激励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对基金经理的约束,改变当前迫于考核而产生的基金短线投资行为,有助于基金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胡立峰说。
加强监管严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查处较难的问题,草案特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甚至可能对其予以冻结或查封。
草案同时还在新增条款中明确列出了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新规定有助于净化基金行业投资环境,抑制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基金管理公司更专注于长期价值投资,专注于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有望成为基金业摆脱困境、实现健康发展的契机。(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