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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文明,要量“力”而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04:31 来源: 深圳商报

  □ 本报评论员 胡 蓉

  昨日,本报报道披露,市人大常委会已启动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的立法程序,在公共场所插队、抽烟、随地吐痰、随手丢弃垃圾、强行讨要等不文明行为将有望依法规范。深圳也将开内地“用法律规范市民文明行为”的先河!

  过去,这些不文明行为多被认为属于道德范畴,相对刚性的法律手段,道德手段因为没有强制力,其约束力也就相对较弱,因此立法规范让人们有了更多期待。但是,规范文明行为,靠立法更要靠执法;量执法能力而立法,才能真正有利于达到目的。

  从过去的教训来看,惩治不文明行为并非“立法就灵”。在此次立法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中,有些行为就不是第一次受到法律监管。比如,在《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随地吐痰的处罚金额最高可达到200元。而在实际生活中,因此受罚的人并不多;再如,早在1998年,深圳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条例又得到进一步修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罚款额提高到了500元。然而,条例出台14年,一张罚单也没开出过。

  可见,立了法,还要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最终会让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深圳此次立法,让人叫好,也让人心生悬念:我们有足够的执法能力吗?我们能避免重蹈覆辙吗?深圳有底气做出肯定的回答吗?

  当然,对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之难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为制度设计的后天缺陷,比如,深圳控烟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而该部门并不具备该项行政职能。更重要的是,此类执法有先天难度,不文明行为多如牛毛且后果相对轻微,因而遭遇执法面广、取证难、处罚力度轻难以发挥惩戒作用等诸多困难。

  由此反向思之,深圳能否量执法能力而立法?从可操作性入手,针对一种或几种同类型不文明行为来立法。治理“酒驾”就是类型立法的好案例。“酒驾”也曾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有人甚至因为中国深厚的酒文化而发出过“酒驾”永难遏制的悲音。随着“酒驾”入刑,加之处罚标准的明确,以及执法部门的常抓不懈,酒驾行为得到沉重打击。“开车不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社会共识。随后,社会力量开始参与,代驾公司应运而生,显示出 “酒驾”问题的解决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针对公共场所轻微道德违犯行为,香港也没有“求全责备”。一部《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只将包括随地吐痰在内的8种行为列为违法,一律处以1500港元罚款。因为执法主体明确而且手段多样,香港也没有遭遇执行难:包括食物环境卫生署、房屋署等7个政府部门人员有权开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罚单有21天的缴款期限;到期未缴,署方会邮寄通知书进行提醒;发出通知书10天内,仍未缴罚款,署方的检控组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计算罚款利息。即使是外来人口违章,执法部门依然会按程序追讨,逃避罚单者,在香港过关时会遇上麻烦。如此锲而不舍,公众当然不敢大意。

  深圳立法规范不文明行为要想真正收得实效,需要立法部门突破旧思维,不贪多更务实,为执法成功而立法;需要立法部门突破登报征集民意的旧模式,找到更多调动大家表达意见的方式,凝聚社会共识。只有当立法不是为了制定一部完美的法律,而是为了探索出可行的治理办法时,规范不文明行为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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