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范围、提标准、减负担——厦门市出台多项民生保障政策完善社保体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10:04 来源: 财政部网站2012年6月28日来源: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今年以来,厦门市陆续出台了多项民生保障政策,从“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减轻负担”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保体系、促建“幸福厦门”。
扩大范围,更多市民享受医保优惠
从2012年的7月1日起,厦门市参保人员到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年门诊由统筹基金报销500元的范围,从原来的国家基本药物,扩大到一般诊疗费和基层医疗机构可提供的常规医疗检查项目。通过充分发挥医保报销政策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引导参保人员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到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就医格局。
除了扩大医保免费范围,厦门市今年还出台新政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扩大医保对象范围,解决全市有关人员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保障问题。从2012年4月1日起,符合设定条件的三类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足至男25年、女20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厦门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类人员的申请条件是: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是具有本市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是依《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退休的人员。
提高标准,改善医保和退休金待遇
2012年7月1日起,厦门市开始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360元,提高的幅度为20%。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中央决定从今年开始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并要求到2015年达到360元的标准,此次提高后,厦门市已提前三年达到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目标。
在此基础上,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报销的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5%以上。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也进一步调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由原来16万元、11万元调高至26万元、21万元。调整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6万元、31万元,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此外,厦门市从今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调整增加的幅度为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后,厦门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将由之前的每人每月2013元提高到2268元,提高的幅度约为13.4%。
减轻负担,用人单位可补缴工伤保险费分担风险
日前,厦门市还出台《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规定从6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为未参保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分担用人单位风险。新规定中,将工伤待遇明确区分为应当支付、不予支付、不予支付但可先行支付三种。补缴后,有两类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是补缴后新发生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这可以保障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治,解决大额甚至是巨额的医疗费用问题,以及基本生活劳动需要、费用昂贵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问题。二是补缴后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有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将解决重度伤残、需要护理、完全丧失劳动力、待遇数额大、落实难、矛盾纠纷特别突出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长期、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等待遇,同时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的先行支付范围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