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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上了车坏了 新奔驰车只修不换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9 15:2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范先生向记者展示当时描述车辆问题的记录单

  5月30日,从南方被招商引资到沈阳的范先生,委托叔叔在沈阳一家奔驰4S店花76.8万元购买了一款奔驰R350豪华旅行车。算上办车牌等各项手续,合计支出达90万元。没想到,这辆奔驰豪华车把范先生“伤”得不轻。

  新奔驰坏在4S店门前

  6月15日上午,记者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路上的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奔驰4S店(以下简称辽宁瑞星汽车),见到了范先生和当初提车的驾驶员宋先生。

  据宋先生回忆,5月30日,范先生的叔叔在辽宁瑞星汽车为范先生代购奔驰R350时,只进行过外漆是否有划伤等一般性检查,销售人员向他们介绍了车辆的常用功能。但购车前,他们并没有试乘试驾过这辆新车。

  购车后,在宋先生驾车开往车管所办理牌照的路上,感觉车提速差,还以为奔驰车可能沉一些。没想到,车辆上完牌照返回辽宁瑞星汽车门前,准备一同开走停放在此处的另一辆车时,这辆奔驰R350竟然挂不上倒挡,无法启动。从辽宁瑞星汽车提车到上完车牌回到辽宁瑞星汽车门前,前后也就3个来小时,车子跑了还不到40公里。

  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除了挂不上挡,汽车变速箱、发动机都发出异响。销售顾问上车后也开不了,最后还是维修人员勉强将这辆车开进维修车间。

  范先生的叔叔多次找到辽宁瑞星汽车,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其间,范先生在繁忙商务工作之余,多次致电奔驰汽车400售后服务热线,但也未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为了验证自己的说法,范先生在辽宁瑞星汽车会客室当着记者的面,再次拨通了奔驰汽车400售后服务热线。接线员很快确认了范先生的身份,认同范先生已经与该售后服务热线联络了六七次之多。虽然400接线员的态度也很客气,但是却没有权限处理范先生面临的难题,只是表示会尽快给范先生答复。

  “每次打电话都没有实质性进展!”对于奔驰汽车400售后服务热线,范先生感到无可奈何。

  初检验证变速箱确有问题

  在被验过证件后,记者得以进入辽宁瑞星汽车维修车间,看到范先生购买的奔驰R350已经落满了灰尘,车顶上方还立了一块小牌,上面写着“不能着车,请勿动”的字样。

  辽宁瑞星汽车售后部门韩经理向记者表示,消费者提车上牌后,返回辽宁瑞星汽车时发现变速箱、发动机有异响。经过初期电脑检测,变速箱有偶发故障。其异响是由变速箱的声音传导到发动机产生的。辽宁瑞星汽车已将现有情况反映给厂家,但奔驰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意见。

  韩经理称,由于范先生购买的车辆已上完牌照,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只能走相应的索赔流程。辽宁瑞星汽车现有解决方案是为范先生的奔驰车更换全新的变速箱,并对其补偿1万元店内代金券。但范先生认为新车原件不能动,因而目前该车还没有拆解维修,也无法了解变速箱的问题出在哪里。范先生曾表示如同意修车更换变速箱,需要为其在购车价款上打八折约15万元,这个条件辽宁瑞星汽车目前没有接受。

  对于韩经理的解释,范先生反驳说,为新车更换变速箱这样重要的原车配件,车辆肯定要贬值,换件后,车的质量他心里也没底。至于提供1万元店内代金券,他经常在外地,很难有机会在沈阳使用。他的第一要求还是换车。

  重要部件故障应退换车

  6月13日,万般无奈的范先生找到辽宁省消协投诉。两天后,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媒体专员刘峻在辽宁瑞星汽车现场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

  对于辽宁瑞星汽车维修更换变速箱并提供1万元店内代金券用以解决纠纷的意见,刘峻认为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差甚远。

  刘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费者刚买到手的新车,就面临更换变速箱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换车的要求并不过分。辽宁瑞星汽车同意对故障车辆进行维修,更换变速箱,更换过变速箱的车辆与新车的概念完全不同,这样的处理方式对消费者不公平。

  刘峻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辽宁瑞星汽车或者厂家退车或者换车。消协组织也希望辽宁瑞星汽车或者奔驰厂家能够尊重消费者的诉求。

  辽宁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万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汽车变速箱是汽车传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提车到上牌回到辽宁瑞星汽车这么短的路程,发生了变速箱故障,出现这种状况就证明车辆有严重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范先生完全有理由要求辽宁瑞星汽车或奔驰公司退换车,并承担相关费用。至于后期维修拆解并检测变速箱发生何种故障,应该如何完善改进,完全是汽车生产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不该为此受到侵扰而烦恼。

  朱万庆律师表示,奔驰R350是进口原装汽车,即使由辽宁瑞星汽车重新更换奔驰公司提供的原装变速箱,改装水平很有可能低于原装标准,那么新车贬值程度也应给予充分重视。考虑到法律公平性,如果是轮胎、车灯、后视镜、雨刷器等易更换零部件在短时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可以规定更换或维修,不予退换车。但像变速箱这样主要零部件存在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在这种条件下,只规定更换零部件而不是退换车,显然缺乏合理性,忽视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截至记者发稿前,这起汽车质量纠纷仍在僵持之中。本报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责任编辑:杨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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