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税局特别提醒 六种情形不能退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30 05:59 来源: 东南快报本报讯(记者 黄怡 通讯员 余文雨)明日起,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将调整,福州3000多家出口企业将从中受惠。昨日,福州市国税局对调整后的该项政策进行了权威解读,并提醒有六种情形不得退税。
一是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是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是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而直接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据了解,2011年福州市国税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127亿元,而出口退税就达到115亿元。到2011年底,福州出口企业已达到3588家,其中外贸企业1507家。
热点解惑
问:生产企业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用于出口,可以退税吗?
答:新政策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退税的范围,比如,生产企业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用于出口,原来不能退税,现在则可以视同自产产品申请退税。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问:过去出口企业如果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反而还要按照内销征税,现在政策调整后碰到这种情况,还要征税吗?
答: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企业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等,这种情况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新政策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可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答:新政策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问:出口规模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政策调整后,是否也可以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
答:新政策对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作了调整,将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可作为退税凭证?
答: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政策调整后,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问: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超过90天还可以申报退税吗?
答:原来规定企业要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新政策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期限,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也就是说,从出口之日算起,申报退税期限最长可达470天。新政策还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问:出口企业放弃免税后,还可以申请免税吗?
答:新政策增加了一项企业自主选择的规定,对于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相关链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也发布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