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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丧失新颖性难获保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1 06:19 来源: 经济日报

   近日,苏州中院受理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在封存了被告涉嫌侵权的电保温炉产品,即将进入开庭审理程序之时,原告却因其在申请专利之前即对外销售了专利产品导致其丧失新颖性,而主动撤回了起诉。

   2007年4月,安家机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自掀盖式保持炉”的实用新型专利,经过几年的推广,逐渐受到市场认可,销售业绩逐步提升。但在去年,安家机械公司经调查发现,巨能机械公司对外销售的一款电保温炉与其上述专利完全一致,落入了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公司专利权。去年底,安家公司将巨能公司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已制造的产品及其模具,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63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依法封存了被告巨能机械公司车间内的电保温炉产品。但是在案件进入开庭程序之前,被告巨能公司向法院提供线索称,原告在2006年12月即涉案专利申请之前,曾向宁波一家公司出售过专利产品,而且巨能公司还对宁波公司购买的专利产品及其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原来,巨能公司的负责人曾在安家公司工作,故知晓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原告即已对外销售专利产品的情况。对此,承办法官及时与安家公司进行了沟通,原告认可其确曾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就将该专利产品对外销售。经法官向其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安家公司主动撤回了起诉。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当前不少公司并不知晓在专利申请前相关产品如对外销售则会导致专利丧失新颖性,如专利申请代理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则很可能导致在他人侵权时因被控侵权人提起现有技术抗辩,法院以专利丧失新颖性为由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专利权人的权益无法得以保护。

   (文中当事单位系化名——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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