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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金融办官员热议立法 赋予地方金融监管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3:28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高翔 发自上海

   近些年来,为促进地方产业发展,各地地方政府纷纷建立了辖下的金融服务和管理协调部门 (金融办、金融工作局或金融服务局)。其目的在于协助“一行三会”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服务,并推动地方金融产业发展。

   随着时间推移,地方金融办的职能开始扩充,除原先“服务协调”外,也逐渐具备一些金融监管职能,被监管的机构包括小贷公司、PE等。

   是否应在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如何合理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如何与已有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协调,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这条线怎么划?

   在2012陆家嘴论坛“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健全与风险防范”专题会场上,相关管理部门人士与专家对此提出了各自看法。

  呼吁立法保障地方金融监管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职能有一定政策安排,如温家宝总理已提出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意识和责任,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规定的12项任务中,其中3条涉及到地方政府监管的责任。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23号文,也赋予了地方政府监管小贷公司的责任。

   不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认为,这些都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此,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也表达了同样的困惑:“我们到目前也只能开展专项性管理,对小贷等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还缺乏法律依据。”

   如何进一步明确界定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职责?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认为,要在立法层面做出规定,依法设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责任,包括从国家层面立法或省级人大立法赋予监管部门一定职责。丁敏哲也表示,“下一步我们建议地方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应该赋予(地方金融办)相应的管理职能,为金融办进行依法监管提供规章和制度保障。”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方星海也表示了赞同,他说:“地方金融办、金融管理部门到底干什么,是不是应该在一些立法层面、或者国务院文件范围之内予以规定、界定?我也感到这是有必要的。”

  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当前,民间金融日趋活跃、影子银行体系影响力渐强,正挑战着我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

   央行党校常务副校长周逢民曾撰文指出,因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民间金融极易诱发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炒作行为,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丁敏哲在论坛上着重谈到了现有金融管理体制难以满足民间金融不断发展的需要。

   他表示,首先,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是与工业化相适应的,而目前正在推进的是城镇化,还未建立与城镇化相适应的金融管理体制。其次,正规金融,或体制内金融的保障是充分的,监管也是有效的;但民间金融、微观金融的供给不充分,监管也不完善。第三,正规金融改革是“自上而下”,称作“顶层设计”,是成功的;但民间金融改革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需要地方基层的首创。

   丁敏哲表示:“我们正在开放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就是通过希望自下而上,利用基层首创的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机制。”

  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

   随着地方政府的金融诉求不断增多,地方金融办的职能也呈扩张趋势,如何与“一行三会”有效协调、分工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地方和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应如何分工与合作?哪些应由地方监管,哪些可能还是要留给中央,这条线怎么划?

   王红认为,可以借鉴融资担保机构或目前交易场所整顿的模式,即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设定统一的制度、原则、规范,成立部际联席会,有一个牵头部门,这样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某一行业进行全国统一和规范的监管。而地方政府则做好行业组织建设,包括成立相关小贷协会,这有利于行业自律性发展。金融办或金融局则充实自身监管力量,承接这些监管任务。

   此外,方星海提到了一个新的边界——公募与私募。即公募活动由一行三会来监管,而私募活动,在中央制定了大致规范后,主要以地方监管为主,包括公司设立、风险管控等日常监管。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PE、VC、股权交易中心,这些目前都是私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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