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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被判缴纳供暖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09:41 来源: 中国网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拖延缴纳供暖费达3年之久,多次催要拒不理睬,北京房山区某小区业主田某被供暖公司告上法庭。房山法院近日判决支持了供暖公司索要供暖费的诉讼请求。

  供暖公司称,其自1997年起至今,一直负责某小区的供暖。田某是该小区业主,自田某入住以来,双方即达成长期供暖协议,其依约为田某提供了冬季供暖服务,但田某拒绝支付自2008年至2011年度供暖费计5000余元。对此,田某辩称,自己从未与该供暖公司签订过供暖协议,跟自己打交道的是小区物业公司,因此不同意缴纳供暖费用。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田某购买的是该小区二手房,并未到供暖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也未签订供暖协议。但其自2005年入住该小区后,即享受供暖公司提供的冬季供暖服务,并通过物业公司缴纳了自2005年到2007年度的供暖费。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虽然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供暖协议,但供暖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供暖服务义务,田某也享受了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2007年前田某的缴费行为即是对该事实合同关系的一种确认。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支持了供暖公司的诉求,判决田某给付拖欠的供暖费用。

  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人试图歪曲法律原意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法律始终以公平为标尺,对社会成员予以同等保护,尤其是在民事法律领域,公平、等价有偿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大家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用书面方式确定下来;另一方面,也要明确,法律绝不支持不合法、不正当的谋取利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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