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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大股东增持行为指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8 22:20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上交所4月18日发布实施全面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指引》规范了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指引》进一步细化了适用增持股份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股东:一是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持股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二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持股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三是《指引》规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为。

  《指引》规定,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后续增持计划。同时,相关股东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指引》指出,相关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新增持计划提出日距离前次增持计划中首次增持过户完成日不少于12个月。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发布后,相关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的,所得收益应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要约。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指引》还规定,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一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如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二是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是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此外,《指引》指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该公司股份未达到30%但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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