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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对融资平台发债“新规”简评:发行规范,缓解城投供给压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7 17:59 来源: 新浪财经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杨为敩


  点评:

  1、银监会对于地方融资平台监管类与监测类的两分法。

  2012年3月14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12号)。按照12号文,2012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不变,融资平台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划分。其中,仍为平台的亦称监管类平台,退出的平台也称监测类平台。按照银监会的做法,地方融资平台采取名单制管理,一般一季更新一次。

  根据审计署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0545家,平台贷款余额9.1万亿。其中,已退出平台、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超过2000家,贷款余额接近3万亿;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超过8000家,贷款余额超过6万亿。

  2、发改委和交易商协会的配套政策。

  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发改委对地方平台的发债意见是,对于被银监会纳入监管类平台名单的发行人,发改委原则上不再审批其发债申请;而被列为监测类平台的,则可继续发债。也就是说,若按上述审计署的数据,对于8000余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改委将不再受理其发债申请。

  另外,交易商协会近日也向各主承销银行发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注册要点”,明确申请企业须在2011年底前退出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且同时必须具备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支持、真偿债、真现金流等“六真”原则。

  3、长期来看,政策有利于压缩城投债发行规模。

  除了上述政策,无论是发改委还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出台的相关政策,均从总量上控制城投债的发债规模,因此,长期来看,城投债的供给是压缩的,从供给的角度来看,对城投债是个长期的利好。

  发改委出台的相关政策包括:a.“211”规则:2011年初,发改委出台了“211规则”,通过控制城投债申报数量,来达到控制发行规模的目的。具体是指,省会城市(含副省级城市)同时最多可向发改委申报审核2家城投债项目;地级市(含自治州)同时最多可申报审核1家;全国百强县同时最多可申报审核1家;国家级开发区、保税区可单独申报1家,不占用所属市的名额;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申报城投项目没有限制,但直辖市所属任一区仅可同时申报1家。

  b.提前分期偿付本金:2012年初,发改委已经要求城投债偿付采用“提前分期偿付本金”方式,一般须从第三年末开始还本,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做大发债规模。从近期发行的3年期以上城投来看,5年期基本采用后三年分别偿还40%、30%和30%,而7年期采用后5年分别偿还20%的发行方式。

  另外,除了上面提到的“六真”,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也对城投债的发行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和更严格的限制,比如对于可申请发行企业债的城投类公司,也有更多的偏好性:“其一,最好是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部分发达城市;其二,外部评级AA以上;其三,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年内城投债的供给压力仍然不小。

  但是从今年年内的情况来看,城投债的供给压力仍然不小。

  按照发改委的新政策,城投债发行将采取“新老划断”原则,即,对于那些已经上报的发债申请,仍按照原先的原则处理,但新报的不符合条件的将不再受理。根据媒体报道,目前在发改委排队的城投债项目约有500家,即今年新报数量约300只左右,其中约一半不属于监管类平台。对于监管类平台,由于银监会的监管类平台名单主要依据地区银监局的认定,而且每季度调整1次,只要能够通过地区银监局的认定,城投公司将能够调出监管类平台名单从而被允许发债。因此,我们认为今年内城投债的潜在供应压力依然很大。

  5、监管类城投公司的融资难度显著加大,流动性风险提升。

  对于那些被银监会纳入监管类平台名单的城投公司,由于发改委不再批准其发债,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也不再批准其注册发行中票,而从银监会的政策来看,今年银监会要求银行系统对于平台贷款原则上不得新增,因此,这类城投公司的融资难度明显加大,流动性风险明显提升,而该类平台公司发行的存量债券,也会随着近期城投债利差保护的明显收窄和市场风险偏好的下降而产生估值压力,建议投资者对此类城投类债券投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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