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通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1 09:37 来源: 中国环境报审议并原则通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原则通过部分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部分企业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审核意见
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秋蕾 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5月18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原则通过部分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部分企业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审核意见。
会议认为,“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表现为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整治不断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初步建立。但也要看到,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巨大,以臭氧、细颗粒物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有效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规划》明确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范围、目标指标、工作任务,以及重点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规划》的实施,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决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经进一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审批后实施。
会议认为,《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2005年5月颁布以来,在规范和引导政府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升应急意识,增强管理水平上,取得了积极效果。但近年来,我国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客观风险不断增加,事件防范和处置难度明显加大,现行《预案》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预案》内容进行必要修订和调整。修订后的《预案》在事件分级上,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中人员致死或中毒与环境污染的直接关系,提高了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额度,修订了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增加了其涵盖范围,同时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和预警工作、分级响应、信息报送、现场处置、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预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会议决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审批后实施。
会议指出,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办法》综合考虑了全国各地各级环保部门应急能力的现状与发展需求,按照分级验收、动态管理原则,着眼于完善基础工作制度、提高基础装备建设水平,明确了验收的总体要求、验收方式、工作流程及配套奖惩措施,并以附件形式细化了考核验收的计分方法和配套实施文件。会议决定,《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施行。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申请上市的环保核查意见,原则通过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危险废物出口申请的审核意见。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周建、李干杰,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徐庆华出席了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