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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私募债修改内幕:模糊信批放宽管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22:41 来源: 新浪财经

  曹磊 发自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于今晚正式发布。该试点办法曾几经修改,对比最初版本,深交所正式版本存在模糊信息披露、放宽私募债发行人的管制等问题。

  模糊信息披露要求

  2012年3月21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准备工作协调会召开。同日,私募债券确定由交易所进行备案。3月23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办公室,沪深交易所联合讨论私募债试点办法。

  对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讨论稿)》((以下称《讨论稿》),正式版本模糊了合格个人投资者条件、放宽了发行人信披要求。

  《讨论稿》明确,参与认购和转让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金管理账户中资产额总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而深交所最终的《试点办法》并未明确提出合格个人投资者条件,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初期不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讨论稿》明确,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间,风险人在每年4月30日前在交易所网站专区披露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一)发行人经营状况概况;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三)已发行私募债券及其他债务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四)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发行人应履行义务的执行情况;(五)私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若有);(六)涉及和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七)已发行私募债券变动情况。

  而《试点办法》直接去除了这一信息披露要求。

  放宽发行人管制

  《讨论稿》明确,发行人新增借款、债务及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该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此项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而《试点办法》放宽为,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才属于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在资金兑付上,深交所也放宽了发行人的管制。

  《讨论稿》明确,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前一个月,发行人应当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私募债券存续期,发行人应当在每年末提取不低于发行金额的5%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到期兑付。

  而《试点办法》放宽为,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而后一条“每年末提取不低于发行金额的5%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到期兑付”,则已直接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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