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证监会修改基金销售办法 放宽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20:09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对银行券商和咨询机构等因受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放宽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6月15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外公开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十多年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队伍逐步壮大,截止2012年5月底,已有61家商业银行、94家证券公司、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7家独立销售机构等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随着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证监会基金销售监管体系也逐步完善:一是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为主的监管法规体系;二是监管机制逐步完善,建设完善了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机制,并实施了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全面现场检查。

  在实践中,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在内的众多机构,从满足客户理财需求和自身业务发展等角度出发,希望能积极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但是,证监会对之前申请机构的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有部分机构因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了申请资格,而其受处罚的原因对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参与基金理财的意识和意愿逐步增强。为了满足广大居民参与基金理财的需求,并鼓励具有专业理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基金销售领域,证监会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方针政策,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基于上述考虑,《决定》拟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具体执行中,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三类机构所受行政处罚的“重大处罚”与“一般处罚”区分标准和实施程序为: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区分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门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最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则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

  具体而言,拟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如下修改:

  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另外,证监会对《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名称改为《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近期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证监会对《规定》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予以正式发布。

  该负责人强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的要求,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严格遵守投资基金的锁定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和记录所投资基金的信息,并提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也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的有关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否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