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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经济犯罪日渐两高:上当容易追赃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01:2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徐燕燕

  何先生最近颇为无奈,债主屡屡上门,逼得妻儿苦不堪言,一心想做公益事业的他不得不面临事业的折戟;另一方面,投资的失败也让家境雪上加霜,160多万元投给了孔子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孔子国际”),有可能血本无归。

  今年5月,孔子国际的负责人胡益三、张洁夫妇涉嫌非法集资被刑拘,看到报道的何先生一下子从他们宣讲的“复利”神话中惊醒过来。有报道称,胡氏夫妇自2006年以来募集了超过1个亿的资金。

  最近何先生到上海公安部门打听到,受害人可能有上百人,而他投的钱算是较多的,不仅他投了钱,周围的亲朋好友也受他的鼓动投了钱,现在唯一期待的就是能把“本”追回来。他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怎么也想不到这个在某大会堂宣讲过自己投资理念的胡益三居然是骗子。”

  日渐“两高”的集资犯罪

  其实这样的案例对于公检法部门来说并不新鲜,就以江苏为例,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全省集资诈骗案件受害人合计达2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受害人合计达2.6万余人。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俞昕水日前在首届金融检察论坛上就直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呈现出“两高”趋势,即发案率和涉案金额明显提高。

  比如,2011年上半年,江苏检方就受理集资诈骗案件26件29人,同比上升136.37%和81.25%。而近来银行信贷规模普遍收紧,今年6月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已升至23.8%,这让多地检方担心相关案件会再度重演2008年、2009年的激增状况。

  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晓景就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影响有一个过程:从紧货币政策——企业资金压力增大——民间利率走高——企业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犯罪爆发。

  如果只是普通金融案件爆发,或许直接后果主要就是公检法部门的工作量会猛增。但是,这类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又被称为“涉众型”犯罪,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较大,有的犯罪涉及几个甚至十几个省市;受害人数众多,少则几十人,多则百人,甚至达到万人。

  比如,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采取代理网络广告位交付订金并定期分红的手段跨区域作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8亿元,作案区域涉及江苏、浙江、江西等13个省、34个县市,被害人数达到11289人。

  由于涉案地域广大以及受害人众多,俞昕水就认为,这直接使得化解矛盾难、维稳压力大。无论是直接办案的公检法机关,还是地方政府都在承受压力。

  追赃率偏低

  本报记者此前在上海旁听过多起这类案件,旁听席上常常出现白发苍苍的老者,这些受害者有的是下岗职工、离退休老人、农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也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这群人最关心的不是被告人被判几年,而是关心“投资”的钱款能否收回。

  何先生其实也算是知识分子,但仍然被骗,他对本报记者说,最希望就是能够保本回来。“不过,这类涉案的公司通常就没有多少之前的资产,而之前赚的钱是否被转移海外,也很难追查,最怕的就是血本无归。”何先生说。

  受害者的担心也不无道理,俞昕水也认为,在实践中,两类案件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不理想,实际追赃比例偏低。这也不是检方或警方追查无力,确实是因为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难以查明去向,而且证据收集也较困难,往往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就低认定。

  而这样的一个后果就是众多受害人受损,对检方和警方办案不满,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即便受害人通过救助途径获得一定补偿,也只是杯水车薪,在没有其他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成群结队到各级政府上访,或者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

  如江苏某地的“标会”系列案件,由于“标头”携巨额资金潜逃,造成数百名受害人聚众上访,先后5人7次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这并不是个案。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江苏全省集资诈骗案件涉案总金额3.05亿余元,造成损失2.38亿余元,损失率达78.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总金额56.22亿余元,造成损失19.4亿余元,损失率达34.51%。

  据此,胡晓景也认为被害人集体上访多,“案结事了”难。“群体上访主要是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责任,甚至要求政府‘买单’,提出人员抓捕、资产追缴等方面的诉求。”她认为,很难做到“案结事了”,主要就是因为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

  隐蔽性强、容易上当

  涉众型犯罪既然常常让人血本无归,为何公众却又屡屡上当?俞昕水就分析说,投资人逐利投机心理强,风险意识淡薄,尤其是一部分人幻想“一夜暴富”,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犯罪形式隐蔽性强,案发周期长是重要原因。通常,这类犯罪分子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比如,他们在形式上成立合法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齐备的办公机构和办公人员。为吸引投资者,还常常抓住受害群众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精心编造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投资回报率高的经济热点作为投资项目进行虚假包装。

  如靖江市检察院办理的薛萍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定期支付利息、红利骗取投资人的新人,共吸收资金2500余万元,从2002年作案到2009年资金链断裂案发,时间长达7年(薛萍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孔子国际董事张洁曾宣扬,“乘上孔子国际复利的和谐号跑赢通胀”,只要通过复利,20年10%的复利即可增长达5.7倍,30%的复利为189倍,40年20%的复利可超过1000倍。还称,孔子国际运用“全球炼金术”,一年内先后在全球投资了十多个项目,项目大多数实现重复盈利。

  实际上,这在检方人士看来,都是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惯用伎俩。只要诱使投资人不断增加投资和为其宣传吸引投资,并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循环作案,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很难发现,直至被告人携款潜逃或无法归还本息情况下才案发。

  另外,这些出面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的人士通常为当地名流,拥有多重光环,这也颇能迷惑受害人。比如在义乌就有些行业的龙头企业和领军人物,像最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的楼国辉,他就有义乌市“文具大王”的头衔支撑,还曾任义乌市文化用品行业协会会长、金华市人大代表。

  此外,胡晓景也透露,少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这也使得一些犯罪活动更具有欺骗性,他们利用工作便利和信息人脉资源优势,通过三种不同方式参与非法集资牟取暴利:有的充当借贷人、介绍人,还有的充当资金出借人或者借贷担保人。

  寻策标本兼治

  从义乌的情况来看,集资款用途还是以合法生产经营为主,它们当中有些是为生产经营所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资金链断裂也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另外一类,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却是用于高利转借、读博、炒股等营利活动或用于个人挥霍。比如,义乌市某银行支行副行长冯某,以银行客户贷款到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2~12分的高息先后向14人借款7800多万元用于股票投资。

  对于这类犯罪,胡晓景认为企业资金缺口大,需要银行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很多,而银行业会选择性贷款,广大中小企业只能望贷兴叹,客观上出现融资难。所以,她就建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另外通过合理监管将民间借贷引入健康轨道也很重要。

  俞昕水也认为,将地下钱庄、民间标会等民间借贷活动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民间资本通过合适的方式安全地进入市场,可以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而在司法层面,胡晓景主张银行、工商、公安和司法机关等部门之间应大力配合,建立联络机制和备案制度,提高对非法集资的发现和防治能力。尤其是对于广大受害人看重的追缴赃款、挽回损失。她认为:先期投资者的高额返利、案外第三人恶意所得等都不受法律保护,对他们的不当得利应坚决予以追缴。

  而俞昕水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细化该类犯罪在主观故意、“不得定公众”概念等方面的司法认定标准,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浙江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市主任周宏伟也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这类案件通常是“先刑后民”,受害人民事索赔通常要等到刑事案件判决后才能处理财产,这样受害人就要等很长时间,极其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故而他建议,遵守优先、尽快处理被告人财务。“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愿意、主动退赔的,获得集资户的谅解,完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胡晓景还建议尝试新的办案方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设法还清所欠集资款的,司法机关可以在严密监控、涉案资产不会遭受损失的情况下,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筹集资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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