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宪忠谈优好制度设计基本原则:激励与惩罚相兼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1 12:55 来源: 新浪财经优好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激励与惩罚相兼容
作者:济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俞宪忠 博士
人类生活在一个资源日益稀缺的世界里,资源稀缺规律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首要规律,否则的话,就根本不需要探究优化资源配置规律的经济学和管理学。所有的人都会面临资源稀缺的重大约束,但同时又在竭力追求日益富裕的生活条件,规避痛苦和追求幸福由此成为人生的第一规律,人类的利己心动机由此产生。资源稀缺程度与利己程度正相关,资源愈稀缺,人类行为动机的利己性愈强。人类行为所自然内生的利己动机需要尊重和保护,从而需要稳定的制度激励,只有稳定的制度激励才能形成利己行为的合理预期,一系列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个人创益活动才能够持续发生。但如果个人利己的行为决策伤害了他人和社会,也必定会导致矛盾冲突频发,从而放大社会成员的交易费用,增加社会进步的发展成本,因而又需要对有损于社会发展的个人利己行为给予制度惩罚(约束或负激励)。因此,一个优质高效的优好制度框架必定是激励与惩罚的合理均衡,由此方能将个人利己动机整合成社会发展合力。
一、制度有效的基本原则:激励与惩罚相兼容
社会共同体由个人所有机组成,社会发展动力是个人利己动力的制度集合,但利己偏好需求的满足,必须要有人权和物权等各种制度化的明晰产权保证。只有利己偏好与产权保证的一致性耦合,才能为诸多以利己动力为基础的创益活动提供合理预期,使推动社会发展的诸多创益活动成为可能,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取之不尽和用之不竭的持久动力。创益活动以产权激励为制度保证,明晰排他的私有产权不仅能够节省交易费用,更能确保某种创新活动的收益为个人所有,产权制度激励能够为经济效率提供超强度的有效解释能力。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就曾明确指出:“在交易成本为正而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财产权利初始界定决定经济效率。”这一科斯定理具有多维度的可检验价值和深刻发展含义,也能够为欠发达国家提供诸多有益的转轨发展启示。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阿兰•斯密德认为:“私人拥有土地产权和其他机会的确具有激励效应。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使用者恐怕难以进行长期投资。”在资源日益稀缺的世界里,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没有人能够否认制度激励对个人行为选择的充分有效性。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曾经明确指出:“我认为所有的人,政府官员和政治家也不例外,都是约束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者。……无论政治家们说什么或做什么,我都确切知道他们要什么。”肯定利己心动机、尊重个人偏好和提供私权保障,是任何优好制度安排不可或缺的基础要件,尤其是明晰排他的私人产权保障,既能保护利己动机和个人偏好的发展动力,也能为个人选择提供稳定可靠的主体收益预期。在此基础上,优好制度将微观层面的个人利己动力整合成宏观层面的社会发展动力,由此生成以个人创益活力为基础的滚动型长效繁荣模式,这就是社会发展活力的终极源泉所在。
优质高效的好制度安排不仅能够为每个人提供充分的长期创新动力或制度激励,而且还能够同时为每个人提供行为选择的制度罚单和约束条件,从而能够建构起权益激励和责任惩罚的有效均衡机制。在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发展机会并获取权利收益的同时,也需要为其行为选择所引发的外部负面效应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制度都是由人制定并用来调适人们行为取向和行为强度的共同体游戏规则,既要依靠激励机制来提供发展动力与合理预期,同时也要通过惩罚机制将个人行为限定在合理界域之内,以免因过度或不当利己而伤害他人和社会。著名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教授指出:“控制他人行动主要有二种机制。首先,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作为一种奖赏(reward)提供给服从者。……第二种机制是威胁不遵从者,给他以惩罚。”制度惩罚就是要那些违背共同体游戏规则的人承担相应责任,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刚先生指出:“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制度激励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什么,而制度惩罚则意味着人们不能做什么,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教授明确指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提供经济激励需要奖罚机制。工作不是特别努力的个人将比工作特别努力的其他人得到更低的工资。”
柯武刚先生指出:“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行为变得较可预见。带有惩罚的规则创立起一定程度的秩序,将人类行为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惩罚是共同体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有效防护屏障,著名学者边沁在《政府片论》一书中明确指出:“惩罚仅仅是预防性的,而且只有当它所引起的害处大于犯罪中所可能得到的好处时才能生效。取得这个效果的方法之一是把惩罚定得明确;另一方法是使惩罚在犯罪后尽快实现;第三种方法是使惩罚的性质与罪行的性质相似。……对于损害公民名誉罪,他主张用使犯人出丑的惩罚。对侵犯财产罪,他主张罚款。……对于以暴力行劫的人,贝卡利亚主张用肉刑。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人,他主张放逐。”最为明显有效的惩罚机制是强制性的法律制裁,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一书中明确指出:“制定法律制裁的惟一目的是,阻止人们去干某些事情,或是让他们履行自愿承担的义务。”制度激励的效能就是期望某种具有正面外部效应的行为能够持续发生,这是一个行为正反馈过程;而制度惩罚的效能就是阻止某种具有负面外部效应的行为从此不再发生,这是一个行为负反馈结果。因此,制度设计中激励与惩罚相兼容的功能效果,就在于优化人们的各种选择行为,在寻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不要危害他人和社会,给出一个最优化发展的合理区间和选择边界,由此将共同体成员的选择行为调适到最优化状态,建立起个人与社会之间优质均衡的长效发展机制。
每个理性人都具有显著的行为利己特征,因而每个人实际上都是机会主义者,只要有可能,随时随地都会因追求私利最大化而不履行个人既定承诺或违背共同体既定游戏规则。如果制度框架有着显著的功能缺陷,对优好行为不予激励,尤其是对劣坏行为不予惩罚,每个人都有可能钻坏制度漏洞或搭坏制度便车,诸多丧失诚信、撕毁合约、败德现象和腐败寻租等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自然发生。柯武刚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分析个人行为时指出:“当人们觉得,出于他们所欺骗的人不知情或难以察觉,他们能机会主义地行事而不受惩罚时,就会沦入‘败德行为’。……当人们受雇于大企业或政府组织时,委托——代理问题常常屡见不鲜。他们往往自行忙于他们自己觉得惬意的活动,而不一定是忙于促进企业目标的活动。”如果制度安排的惩罚机制非常严厉明显,并公开告知和警示共同体全体成员,尤其是能够及时充分地加以公开兑现,理性行人在面对某些获利机会时,就会自动地放弃某些违规性质的行为选择,主动地提前规避被惩罚的风险,从而信守承诺和遵守规则。
由此可以肯定,具有显著惩罚机制的制度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宝贵的诚信资源,这种制度能够使个人承诺具有明晰预期和合理兑现。柯武刚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分析个人行为时还指出:“制度——尤其是附属于它们的惩罚——能使人们作出既有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可靠约定。人的本性是如此,自利的个人经常会满口应承却在后来忘得一干二净或者自食其言。我们的本能在这类机会主义行为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制度则有助于为了长期的有效协作而抑制我们的固有本能。因此,人际合作通常都需要有制度框架。制度框架能增加逃避义务的风险,增强互利合作的习惯,达到抑制这种本能性机会主义的目的。当人们合作时,他们的境况往往优于不合作。”虽然合作离不开公民之间的主体人格信任,但与这种非常脆弱的个人信任相比较,制度信任的结局效果显然更具有防护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当制度安排的这种惩罚机制明显清晰而又能及时兑现时,就会很有效地抑制人们的各种不良行为,降低人们交往的各种交易费用或交易风险,从而使各种稀缺资源能够被用于各种创造性的有益活动,并由此自动生成社会发展的持久活力。
二、惩罚与激励的效能比较
使用“最大最小”原则,对制度激励与惩罚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尽管制度激励更为人们所乐意接受,也会产生很好的效果,并为人们所广泛推崇和应用,但制度惩罚的交易成本更低且发展效果更好。譬如,每个国家为了建构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规范人们的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促进交通安全,提高交通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都颁布并执行了许多相关交通法规。但对于那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人,执法机构却通常并不给予任何奖励或激励,而只是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人才给予严厉惩罚,或者是停驾学习,或者是公开告诫,或者是终生禁驾,或者是蹲监坐牢,通常还要收取罚款,违规的惩罚风险和经济代价通常很大。而可以观察和验证的普遍现象是,只有极少数人违规,且通常还不是故意所为,交通秩序一般都能维持得较好。其他民法和刑法的实施或执行情况也是这样。而有些法律制度执行得不好,通常不是由于没有激励,而是由于或者是惩罚缺失,或者是惩罚不到位,或者是惩罚不及时,或者是惩罚不公开,以至于不能使违法者及时受到足够的惩罚。确切地说,就是制度设计或执行没能使违规成本大大地高于违规收益,从而使得违规行为合算化并具有普遍性,甚至会出现法不治众的规模违规现象。久而久之的后果,就是出现类似于上瘾的违规路径依赖性,这是一切缺失惩罚的劣坏制度所普遍共有的一个基本特征。
尽管惩罚也会使被惩罚者愤怒、怨恨、不满、反抗或报复,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但谁都无法否定惩罚对制度安排的显著有效性。譬如,对任何人而言,一美元奖金的激励效应远不如一美元罚款的惩罚效应更大。优好制度安排的功能效果取决于激励与惩罚的高度兼容,尤其不可忽视制度惩罚的显著效能。著名管理学家乔恩•L。皮尔斯在其《管理名著集萃》一书中明确指出:“有效管理的三大要素是:目标、表扬和惩戒。”甚至可以这样讲,一个理想化的最优制度必须是激励与惩罚的有机兼容,但一个可以实行的次优制度可以没有激励,但不能没有违规惩罚或责任约束。足够有效的制度惩罚与没有惩罚和弱度惩罚相比较, 尽管会使被惩罚者支付的交易成本或惩罚代价趋向最大化,但由于有效惩罚能使违规人次降至最低规模,因而有效惩罚能够将社会总交易成本降至最低,从而获取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效果。
人们交往或合作时无论有没有法定的文字合约,通常需要共同体成员就共同合作的事情作出某种形式的承诺,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参与者能够获得一个明确清晰的未来预期,因此诚实守信和履行合约就成为持续合作或重复博弈的制度基础。著名学者边沁在其《政府片论》一书中还认为:“到底是根据什么理由,人们应该遵守诺言呢?当前被提出的可以理解的理由是:正是为了社会利益,他们必须遵守诺言;如果他们不这样做,等到惩罚来临时,就会迫使他们遵守诺言。正是为了整体的利益,每个个人的诺言都必须遵守,而不是不须遵守。这样,不遵守诺言的人就必须受到惩罚。”当制度惩罚发生时,理性违规者既会感受到其违规行为不仅对别人而且也对自己造成了伤害,也会真正领悟到“善有善报”和“恶有恶报”的人生哲理。诚实守信的行为可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高透明度和非常可信的未来预期,使未来的结果具有易掌控性和可预见性,人们愿意与诚实守信的人进行交往合作,可以节省重新搜寻新交易方的费用,交易合作也就具有人们期望的稳定性、持续化、透明度和低成本。因此,理性人的行为模式通常是由制度所给定,或者说制度规则是一种行为模具,而人的行为则是一种制度缩影或规则翻版,调适人们行为模式的基本路径,就是改变已有的制度结构、制度效能和制度环境,在制度框架中嵌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激励性正反馈和惩罚性负反馈机制,以此来优化制度效能并引导理性选择,有效预防利己动机对理性选择的诱惑和扰动。由于绝大多数人都具有厌恶并规避风险的心理趋向和行为取向,而且制度惩罚也具有多重效应(法律强制、经济罚款、心理畏惧、名誉伤害、不可信赖、他人隔离、组织排斥),因而较之于制度激励而言,制度惩罚更有利于实现惩罚者的行为引导预期,更有利于预防和弱化由个人利己选择所派生的诸多负面效应。
三、制度效能与个体行为的粘性均衡
制度效能可以改变个体行为选择,而个体行为选择也能够促进制度演化变迁,制度效能与行为选择之间总是处在某种性质的持续互动状态——粘性均衡。如果某个共同体的制度设计不能保障每个公民权利同质、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任人唯贤、人尽其才和物尽其用等,那些具有发展潜质的优秀人才就会自动地流迁到制度效能更为优越的其他地区,由此则会导致某个共同体发展的人才流失和活力衰竭。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在其《社会学》一书中曾深邃地指出:“更多的情况下,变迁来自诸多无名个体的恒久压力。一个不遵从的行为也许就是一种偏离行为,但当这种行为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出现的时候,它就有可能成为一次社会革命。”制度安排的某种效能结构能够深刻影响博弈双方对博弈结果的相关预期,作为制度效能的行为反馈机制,又会进一步强化人的某种行为选择模式,最初的外在制度强制性,会逐渐地内化为自觉自愿的某种理念,从而进入某种依赖性的路径循环,由此形成某种正的或负的粘性均衡。权利激励与责任惩罚相协调的制度会导致良性循环——正粘性均衡,相反的制度则会引发恶性循环——负粘性均衡。市场经济制度的活力源泉,就在于以产权明晰和公平竞争制度为基础的优胜劣汰机制,优者胜出获益是制度激励,而劣者被淘汰出局则是制度惩罚,可以观察和验证的一个普适规律是:市场经济制度能够创造和支撑一个国家的持续繁荣。如果一个国家想要获得和谐度较高的长期合意发展,既要靠完整充分的权益激励来为各种行为主体提供经久不衰的创新动力,也要靠充分有效的责任惩罚而将诸多行为取向导入合理预期的良性发展轨道。我们在此也可以将优好制度的激励与惩罚相兼容,换言为权利与责任相均衡,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但都指向同一个优好性质的制度效能。
人们还可以观察、发现和检验的另一个有趣事实就是国有经济的低效率,而且国有经济的低效率现象具有全球性、普遍性、长期性、显著性和共识性。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不论国有经济的激励效能如何,但国有经济管理普遍具有惩罚空位和责任缺失的共性制度特征。而国有经济管理之所以会出现惩罚空位和责任缺失的制度效能缺陷,其直接原因起码有二:
其一是国企领导人只要不出现冒犯上级、巨额贪污或重大事故,通常不会遭遇来自上级领导严厉有效的正式组织惩罚。如果将国有企业变得更加富有效率,不仅需要其领导人自己付出更多的人力资源成本(需要更多体力和智力付出或更加努力勤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既有的国有产权规则,国有企业经济效率改进后绝大部分增量收益的产权归为国有,而不是归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自己,因而缺乏显著有效的产权激励机制。最为重要的是,由于国有企业并不为上级领导者所有,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机会主义偷懒,轻松地维持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状态,则可以节省领导者个人的人力资本支出,甚至因过度偷懒而使国有企业出现一定程度的效率劣化,国企领导人也不会得到显著而有效的严重惩罚,因为国企收益增量也不装进政府主管者的个人钱包。且不说因国企的后台老板是政府而很难破产,即使破产也不需要其国企领导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任何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大多数国企领导人而言,至多是换一个同级待遇的其他岗位而已,甚至可以借此机会到政府部门去任职,有机会来一个“职位旅游”,也不一定就是坏事。
其二是国企领导人为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非正式潜在风险,通常不愿意对其违规的下级人员采取严厉有效的惩罚措施。理性化的国企领导人不愿意为了公共利益的缘故,而由个人承担因惩罚所有可能引发的各种非正式潜在风险(如来自被惩罚者的造谣、诬陷、诽谤、纠缠、上告、威胁和报复等)。国企领导人在对违规者运用有效惩罚手段之前,通常会理性预期到他自己将成为被惩罚者发泄不满的首要对象,运用有效惩罚就等于引火烧身,惩罚违规者就等于惩罚自己。有可能发生和事实上也发生过的事情是,先是对违规的下级人员采取惩罚措施,而后续的事情就是被惩罚的违规者对国企领导者的个人报复,对他人与对自己之间两种惩罚的差异,仅仅在于反弹回来对自己的惩罚,在时间上有些延迟或时滞而已。在此制度境遇下,国企领导人会尽可能放弃对违规者惩罚,就会成为很合理和很合算的理性选择。
国有经济效率低下的制度成因有很多,但用产权结构对其加以解释,却很能发人深省。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阿兰·斯密德在其《制度与行为经济学》一书中,就曾针对中国经济转型问题深刻地指出:“对于经济制度正在不断演化的当今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来说,不是选择计划或市场的问题,而是选择明晰的产权,界定经济机会的结构,从而形成经济发展的内容。”民营经济的情形则与国有经济正好相反,对民营企业的领导者而言,既存在着对预期增量收益显著有效的产权归属激励,更存在着只有对违规者有效惩罚,才能避免由管理决策缺陷和市场竞争失败对自己更为严峻的后续惩罚——亏损或破产。制度设计和制度效能的首要基础是产权制度,激励与惩罚相兼容的制度效能,只有在产权边界明晰的私有产权基础上才会自然内生。我们由此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导致制度效能差异的直接原因之一,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有力的惩罚机制,而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是否明晰,与之相关的制度优化路径就是产权明晰排他的变革过程。
与之同理,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自然也与惩罚力度负相关,如果贪污渎职、权钱交易和铺张浪费等诸多政府官员被发现的概率极低,而且在被发现的腐败官员中多数人仅仅得到了轻描淡写的象征性惩罚,甚至涉案几百万、几千万或者数亿元的政府官员不被处以极刑,大规模的可持续腐败就是很自然的事情,更是非常典型的制度“宽容”和“激励”现象。由此引发的制度失效和效率低下就是很自然的事情。惩罚在制度设计中具有首要意义,低效率、无效率或负效率的诸多“发展”现象背后的根本解释变量,通常不是由于制度激励缺陷,而是由于制度惩罚缺失,而制度惩罚缺失的背后,大多都与特定的共有产权结构有关。
人类文明发展至市场化和城市化的现代经济阶段,一个重要的显著特征就是市场交易与社会合作的日益频繁,也即个体之间的社会依赖性愈加强化,但同时也隐含着因个人违规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在此系统化的发展境遇下,较之于备受推崇的科技创新,能够有效开发和整合共同体发展活力的制度框架已经变得更加重要,由此而需要重构作为共同体游戏规则的制度效能,制度现代化就成为最重要的事情。优好的制度效能固然不能缺失及时有效的制度激励,但更需要显著充分和及时兑现的制度惩罚,因而激励与约束相兼容或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制度有效均衡,对任何国家发展就具有了首要性,而对于那些正处于制度转轨的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