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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宁路野蛮拆迁带出的新问题

2011年07月12日 08:31 来源:南方日报

  潮 白

  7月9日傍晚,有街坊在广州恩宁路吉祥坊17号被拆废墟上,发现了一件刻有“吉祥坊”字迹并保存完好的石门套以及十多件长条麻石,欲搬走留作纪念,但被拆迁人员强行阻拦;阻拦也就罢了,仿佛是有意斗气一般,拆迁队的人回去拿了锤子,硬是把好端端的石门套当场砸成几段;并且随即开动钩机,把那十多条麻石悉数捣毁。媒体报道称拆迁队的行为是野蛮行为,恰如其分。

  发生在恩宁路上的这起令人心痛的事件,也是缘起拆迁,却不同于我们司空见惯的出了人命的那种,其野蛮不是针对被拆迁户,而是针对文化。吉祥坊17号本来是应该保留的民国建筑,不幸遭遇了“误拆”;现在,连带有它标记的那点儿可怜的物质遗留也不能幸免,真是不幸中再添不幸。变成废墟的东西不等于就变成了废品,这一点拆迁队的人比我们更清楚,吉祥坊17号的趟栊门和一对大门,不是就被他们拆下来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了出去吗?他们的眼里只有值钱和不值钱,不值钱的就痛下杀手,必欲其彻底“香消玉殒”而后快,哪怕损人而毫不利己。那么,恩宁路的野蛮拆迁就带出了一个新问题,也就是被拆物件的归属。直白地说,是不是凡拆下来的东西就一定归拆迁队所有?在我看来,不应该是,当然,也不归街坊,应该归国家。

  不应该是,说话的底气显然不足,没办法,套句俗话说没有相关法规。但是,这个(法律)可以有。因为拆下来的许多东西,可归为文物范畴。什么叫文物?辞书上说,文物就是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我国《文物保护法》说:“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这里的文物概念,该是对保护级别而言,国务院批准的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众所周知,没有保护级别但有文化价值的同样是文物。如吉祥坊17号建筑本身就是文物,其所构成的物件就更不用说了。对于地下埋藏文物的归属,早就有了明确法律,如《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对于地上的,尤其是拆迁拆出来的,还没有,还是个空白,也许是因为还没有认识到。这个空白要及时填补,宜早不宜迟。因为在某些当政者的思维意识中,“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因而“强拆更在所难免,或者说不得已为之”,这个思维意识具有普遍性。强拆也好,和谐拆迁也好,总之是一时间不会消停的行为。而当下的拆迁,大抵都关联着旧城改造;旧城改造,正关联着有文化价值的东西。所以,这个(法律)必须有。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还有一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显然,任何拆迁队也都在这“一切”之列。具体到恩宁路上发生的事情,仅仅对拆迁队队员进行关于保护有价值材料的必要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当下还应该让这个野蛮拆迁队付出一定代价。否则,羊都丢光了,牢补得再结实也没意义。千万不要小看拆迁这种貌似堂正的行为对传统文化破坏的蚕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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