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9日 13:58 来源:法制日报
要想激起贪官“抱钱自首”的涟漪效应,前提条件是,反贪机构必须努力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既要办好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同时对于那些“职级不高、金额不多、事情不大”的“小案”也要做到“一个都不放过”,有效提高“吓阻性”
□法治观察
杨维立
6月1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军以查处的身边案例说法,给四百多名干部上职务犯罪法制预防课。次日,国土、村社干部5人带着钱来自首。“想不到这堂课的效果出奇的好。”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称,头天上完课,第二天就有国土、村社干部5人带着钱来自首了。他们说听课后深受触动,觉得自己在征地补偿中干了犯法的事,应该向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交代清楚(7月18日《南方都市报》)。
上述消息既出,引起了如潮议论。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之。有人在报上撰文认为:一场廉政课后,5个贪官抱钱自首,只是“瞎猫撞死耗子”式反腐,如此反腐效果并不可喜。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如果预防课后有一两名官员自首或许出于偶然,但一下子五名官员自首,仍然认为是“瞎猫撞死耗子”未免有失公允。笔者以为,5人“抱钱自首”看似偶然的事情背后,蕴藏着一系列的必然因素,认真总结其中的经验,势必有益于今后的反腐败工作。
曾当选“十大法制新闻人物”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人向菲曾先后说服多名逃犯向警方自首。对此她表示,“在逃疑犯就像是一壶即将烧开的水,其自首的念头其实已经烧到了99度,而我只是又拢了一把火,给了他们欠缺的1度,烧开了这壶水”。从这个角度上说,要想让更多的官员抱钱自首,99%的“功夫在诗外”。如何将腐败官员自首的念头烧到了99度?笔者以为,反贪机构至少应当完成两个使命。
其一,努力加大打击力度,消除贪官的侥幸心理。曾经见证了香港由贪污之城变为廉洁之都全过程的原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执行处处长郭文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贪污发挥吓阻作用的关键不在于刑罚有多重,而在于贪官认为他们有多大的机会被抓到。如果一般的官员感受到,一旦他贪污腐败了,被纪委抓的机会超过50%,那就成功了,就有阻吓性。”要想使更多的贪官抱钱自首同样需要在消除其侥幸心理上下功夫。换句话说,查处概率的高低,是一个人决定能否以身试法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事关多少贪官抱钱自首的重要因素。重庆市涪陵区五名官员抱钱自首的背景是: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已将征地拆迁中,行政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赔款的造假方式搞得一清二楚,并顺藤摸瓜查出了涉及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14人,也就是说,上述国土、村社干部5人之所以带钱自首,或许有关方面已经了解到“蛛丝马迹”,但是否全盘掌握还需打上个问号。事实表明,要想激起贪官“抱钱自首”的涟漪效应,前提条件是,反贪机构必须努力提高发现犯罪能力,在“必”字上多下功夫,既要办好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同时对于那些“职级不高、金额不多、事情不大”的“小案”也要做到“一个都不放过”。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吓阻性”。
其二,通过看得见的从宽处罚,感召更多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现实中,对于一些失足官员而言,他们缺少的或许就是“临门一脚”的勇气。如何体现“自首、坦白从宽”的政策,让腐败官员打消顾虑,从看得见的“好处”中,走上自首之路,应该成为司法机关努力破解的课题。笔者以为,刑罚对于自首的官员,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体现从宽政策,显示出司法的诚意,让自首者都有个“看得见”的激励,方能激发更多的腐败官员踊跃自首。
在将腐败官员自首的念头烧到了99度的前提下,“拢一把火烧开这壶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报道中没有详细介绍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如何上好这堂预防课的,但触动五名贪官自首的生动事例分明启示我们,反腐倡廉需要教育、制度、监督多管齐下,不可偏废。万事都有规律,反腐教育亦然。只有提高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反腐课上得精彩纷呈起来,把法律政策交待到位,对症下药,才能打动人、触动人,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才能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律信仰和拒腐防变意识,触动更多的腐败官员“抱钱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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