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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土地续期有必要给个明确解释

2011年07月28日 10:21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近日,一则有关深圳南山区金桃园大厦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的新闻,在网上引起众多关注。金桃园大厦也被称为“全国首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政府无偿收回的物业”。

  而在当地记者联系到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后,对方予以否认,表示从未就此事接受过采访,相关消息没有依据的,并无“到期无偿收回”一说。(7月27日《北京晚报》)

  其实,就如网友质疑的,该大厦使用期从1998年算起,离到期也还有几十年,这时不可能就收到“到期回收”的通知。但是,这个连网友都能看出破绽的消息,却仍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受到强烈关注,说明大家关注的或许不是某一栋特定房屋楼宇的土地期限和使用权限问题,而是对“土地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无偿”、“我们的房子70年后何去何从”有一种共同的焦虑。

  对这种不确定,人人感同身受。不要说普通民众迷茫无措,就是相关专业执法部门也一样的茫然。比如这次深圳金桃园大厦风波,受访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对于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究竟该如何续期,也不能讲出个子丑寅卯来。

  其实,《物权法》是有规定的,固定土地期满“自动续期”,但是这个自动是“自动无偿续期”还是“自动有偿续期”,并未明晰。所以在两年前的《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这一部分表述变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同样含糊不清,同样引来质疑。有些专家和民众从“最坏方面”推测,这是为有偿续期埋伏笔,结果国土部官员出面澄清说,这只是专家不负责任的推测,是否有偿并无定论。这种矛盾心理,我们可以理解,毕竟土地财政是地方财政的“命脉”之一。在财源越来越难开的现实语境下,如果全部无偿,等于不仅难“开源”,反而被“节流”,地方自然不会愿意。

  按照宪法、土地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契税”似乎也说得过去。只是如何征收、额度如何,既然《土地管理法》在征求意见,那么如何在法律中体现民意,做出向公共利益的最大平衡等等,都是有必要予以明确的。(李晓亮 成都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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