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8日 17:07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杂志
常东亮
一、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国人挥之不去的梦魇
全球民意调查机构盖洛普日前发布了“2010年全球幸福度调查”数据。在此次民调涉及的124个国家当中,中国人的幸福度排名第92位; 88%接收调查的中国人认为自己的生活远离“美满幸福”的标准,其中生活成本和房价上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让人不安的食品安全是导致民众幸福指数较低的主要原因,物价、房价和食品安全位列居民最关注的十大热门话题前三位。如果说物价、房价只是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反映在某个特定阶段的价格表现,那么食品安全问题却是由来已久却难以根治的痼疾。经历过三聚氰胺事件的重击、瘦肉精事件的炸雷、上海染色馒头的喧闹,到如今的塑化剂事件,中国人对于食品安全的态度早已变得麻木和无奈,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国人心中挥之不去的梦魇。当面对这一幕幕丧失道德和法制基准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我们应该全面反省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不足。相比在经济和科技领域建立起来的世界瞩目的成就和光辉文明,食品安全方面的落后和差距是巨大的。
二、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背后的成因归集
按照笔者的理解,食品安全体现的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生产或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这种担保是无须说明也不能附加条件的。所谓“民以食为天”,消费者对于食品质量的要求和关注应该高于其他商品。从过往的案例查处和实际了解来看,国内食品安全事件确实是进入一个多发期,这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水平密不可分。简而言之,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收入增长推动了食品生产和加工业快速发展,这与相对滞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制度之间产生了矛盾,在缺乏有效对冲和缓和机制的情况下,矛盾在媒体和社会大众的镁光灯下被放大,从而引起了民众对食品安全巨大的不满和失望情绪。
我们有必要把当前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放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表面上直接原因是不良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更深层次原因是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和政府检测监督机制的失灵。面对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事件,很难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于某一个环节。在食品生产、加工、储运、检测和消费的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我们按照引致食品污染的不同诱因和解决方式的差异,可以把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归结为四类。
第一类是因为自然环境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大体上属于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造成食品污染或变质。主要表现在种养殖源头污染、食品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落后、流通储运手段达不到保鲜要求等。比如,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大面积的水土污染,使很多地方的粮食、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农产品的质量受到影响。另外,我国13亿多人口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众多的食品供应商具备典型的小生产者特征,在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对于食品安全的诉求不高时,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难以符合安全标准。调查显示蔬菜在流通环节的损耗平均达到20%左右。
第二类是因为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出于私利或盈利目的,在知情的状态下人为影响食品质量。中国农业虽然以小农经济为主,但也患上了“大农业病”:反季节果蔬生产,加剧了农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动物“速成班”将鸡、鸭、鹅等禽类生长周期缩短至28〜45天,猪出栏时间缩短至2.5〜4个月,凡此种种严重违背了生物学的种植和养殖规律。更有一些不法生产商逆食品安全法规而行,在食品中加入不利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此类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使我们深刻感受到现代科技与商业伦理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第三类是因为食品检测监督条件不完善、对食源性病原菌缺乏认识或从业人员非主动性过失,造成劣质食品未被发现继而进入消费环节。我们把这一类原因统称为技术问题。随着转基因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关于应用风险和食品安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间断。我国当前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检测设备不完善,检测覆盖面偏低,抽检频率过低,更谈不上对食品进行普检。而国外的食品安全案例主要集中在这一类,新的动植物病菌在造成实际负面影响之前往往很难被检测发现,以美国为例,食源性疾病每年导致7600万人生病,325000人住院治疗,5000人死亡,其中已知的食源性疾病超过250种,绝大多数是各种细菌、病毒与寄生虫引起的感染疾病。
第四类是因为食品安全和追踪惩罚的法令制度不健全或者徇私舞弊,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继续扩大。从理论以及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实践看,食品安全监管无疑趋向于专业化、公正性和独立性。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体系的变迁,很大程度上源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包括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变化,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最后进一步形成监管变革的动力机制。近三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和组织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监管模式不清晰和法制松弛,尚未对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产生实质性的遏制作用。
三、食品安全事件的“负外部性”
食品安全事件最直接也是最严重的危害,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危害。一日三餐不可或缺,食品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对于影响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而言,危害不仅仅局限在受害的消费者,而往往还会延伸到行业和国家声誉的层面,从而具有了经济学意义上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危害,却没有为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危害的成本,即出现了市场失灵。
第一个负外部性在于食品安全事件对于经济和民生的冲击。如三聚氰胺事件后,乳业全行业减产停产,数万名职工下岗,240多万户奶农杀牛、倒奶,大量城乡居民的就业、收入受到影响。2009年我国乳制品进口从2008年的35万吨猛增到60万吨。国产乳业元气大伤,至今尚未完全恢复。在事件发生后,进口奶粉一年之内数次涨价,每次涨幅在10%以上,国内消费者也为此付出了很大代价。
第二个负外部性在于对政府公信力和国家形象的影响。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大大影响了民众的消费信心,严重冲击社会诚信道德体系。当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不安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往往会转化成对国产食品和官方声音的集体不信任,这会进一步增加食品生产和加工行业的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计的数据,2010年全国各级监管部门主动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500万户次,共查处13万起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但官方公布的2010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了96%,官方和民众的反应落差就此形成。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还涉及境外,给我国形象及外贸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四、政府监管的着力点和缺陷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由乱到治的过程,最重要也是责无旁贷的力量来自于政府监管。从保障经济秩序和民众健康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于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诱因应该采取不同的治理办法。
针对前文提述的第一类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监管重心主要在于细化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环境要求,通过市场手段鼓励兼并重组和产生升级,加强对生产源头的监督,在注重保持中小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基础上实施适当的行业准入等。总的来说,就是用市场优胜劣汰的方法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
对于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改变食品质量造成第二类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监管思路是“明晰规则,严明法治”。即尽量明确食物中允许投放的添加剂含量,对于暂时无法判断化学特性及对人体危害程度的非食用物质,设定最大允许的残留标准;其次强化食品标签的标准化制度,特别是对于添加剂含量和实际不符的食品要纳入召回范畴;最后是明确食品标准的制定机构和授权机制,目前我国食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彼此之间缺乏协调,造成了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和规制盲区。
对于检测监督力量不足导致的第三类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保证国内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其次不断检讨检测项目的完备性并把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第三加强食品检测的频率,建立向重点经营单位派驻检测员制度并实施交叉轮岗,这些相对成熟的机制在美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
对于政府监管而言,最重要也是目前最应该改善的地方就是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和执法,这是应对第四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2009年6月1日,中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从立法角度奠定了现代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的基础,并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框架。尽管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配套法规和综合协调制度,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优化和协调配合还需要时间检验和调整,但毕竟我们在立法方面已经确立了基本的法制框架。但显然这才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步,对于食品产业链上众多利益掺杂的警惕使我们对于严明的执法更加期待。
五、制度刚性化和民间维权组织的兴起
鉴于国家立法层面已经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基本大法,并致力于在此框架范围内进行监管体系和法律细则的完善,我们将重点围绕制度建设的弱项进行阐述。
1.强化对食品安全检测监督结果的定期公开制度。对于不同区域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灵活选择适用区域和人群,通过公开的渠道向大众公布。例如,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在1976年11月创办了一本面向大众的杂志《选择》,该杂志不接受任何商业广告,内容主要是专业的检测报告,所有的检测结果均为工作人员从市场上自购的商品,不允许由企业提供获得,企业在测试完成之前绝对不会得到产品即将进行测试的通知,如果采购人员和检测人员向所测试产品的企业泄露了相关资料或者接受馈赠,将触犯相关法律,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在各部门综合协调监管的基础上推进监管的专业化。2010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初步建立了由国务院、地方政府、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等组成的复合型、立体型监管体系。这个监管框架与美国由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多部门具体负责的综合性监管体系比较类似,不同的是,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事实上是独立的监管主体,农业部负责动植物检疫,环境保护署负责监测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各部门之间使用备忘录作为协调机制。相比之下,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涉及了质监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管理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应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适度专业化,并完善地方政府综合协调机制。
3.强化执法检查,提倡制度刚性化。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在国内外都是一个难点问题。为保证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应逐步建立食品追踪识别标志制度,对食品安全的自检、抽检记录都有据可查。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违法行为无须造成后果也可以定罪,是希望增加违法成本和震慑犯罪,但执法机关对于具体认定和执行尺度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为了对执法部门形成有效制衡,客观上需要强化执法检查,严厉追究执法机关不作为和徇私舞弊的责任。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和消费者保护机制。公众参与程度的差别,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最大的不同。我国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通常会求助于消协。但各地的消协都挂靠在工商行政部门内部,由同级工商部门主管,削弱了消协作为法定职能非政府机构的独立性,难以协调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诸多部门的关系,也限制了其社会公信力的发挥。而国外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不仅数量众多,甚至通过自身力量推动了国会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改革。在香港,消委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亲自任命,并在媒体公布,任期两年,其运作保持高度透明,可让公众问责,独立处理来自消费者的投诉和其他各种事务,处理结果不需要向政府通告,对经营不当、屡教不改的商家,消委会会公开商家的名字。总结国外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我们认为只有广泛激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权,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受害消费者的权利,食品安全问题才不会在朗朗青天之下遁于无形,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
(作者系中国光大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研究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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