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屡说不改 消协盛名难副(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4 09:57 来源: 法制日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目前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面对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消协也是束手无策。消协的这种弱势地位,助长了一些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底气。
孙瑞灼
很多消费者常发现手机被莫名其妙地扣费,一查才知道被运营商擅自开通了增值服务。12月12日,北京、上海、香港等21个城市消协对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的三大霸王行为集体公开点评,特别指出擅自扣费“无异于明抢暗盗”(12月13日《新京报》)。
“手机报1个月免费体验”……赠送服务到期后,未经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对预付费手机设置话费有效期,充值卡余额不退。对于通信行业的这些霸王条款我们并不陌生,而且也或多或少深受其害。对此,21个城市消协组织认为,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利用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依然存在,并且“屡说不改”。那么,通信运营商“屡说不改”的底气何在?
首先,源于消协的弱势。消协是消费者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对三大通信运营商的这种做法,消协直斥“无异于明抢暗盗”,话不可谓不重,然而,通信运营商把消协的“狠话”当成了耳旁风。因为,消协也就“说说”而已,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行动,通信运营商自然也就“听听”罢了。这与消协长期以来的弱势地位有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目前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面对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消协也是束手无策。消协的这种弱势地位,助长了一些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底气。
其次,源于监管的无力。通信运营商的三大霸王条款明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种情况长期存在,但我们没看到监管部门对消费者和社会有什么说法或交代。在监管部门“袖手旁观”、默不出声的情况下,即使消协组织的声音再大,恐怕也遏制不了企业牟取暴利的欲望。显然,监管的软弱、无力和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嚣张气焰。
最后,源于法律的缺陷。中国新闻网曾针对消费者维权意识作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何种方式维权”问题上,有63.817%的受调查者选择“默默忍受”,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比如,为了一件价值很小的商品,数十次往返于商家、质量鉴定等部门之间,这样的维权你愿意去做吗?并且,为了维权,要先垫付数千元的质量鉴定费,这样的维权你还会坚持做吗?此外,在维权过程中,还会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难题。维权成本过高已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也成为造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而这一切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是双倍赔偿原则。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后,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美国平均每案消费者获赔约35万美元,是中国每件赔偿额的3700多倍。成本高而赔偿少,消费者维权往往“得不偿失”,让消费者的维权意愿降到最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不法企业侵权的底气。
要让霸王条款不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管,完善法律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起诉的公益诉权,加大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四者不可或缺。也只有如此,三大通信运营商才不敢“屡说不改”。
新闻链接:
消协吁请公益诉权
据《法制日报》报道,12月11日,北京等21个城市消协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函》),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建议函》指出,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据此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这是我国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建议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