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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行长出逃暴露高利贷腐败潜通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09:28 来源: 工人日报

  □杨涛

  农行江苏省江阴市要塞支行行长孙峰携巨款出逃,公安部发出红色通缉令进行全球追捕。据调查,孙峰利用其基层银行行长的身份从事高利贷活动,以月息2分(2%)左右借入,以6分到1毛放出,牟取暴利,其出逃前被疑资金链已断裂。据悉,孙峰出国手续齐全,各种领导签字都有。受孙峰事件牵连,该行原行长已离任。(见4月9日《新京报》)

  孙峰出境,各路神仙签字一应俱全,许多人质问出境管理为何如此松懈。不过,我更关心的是,孙峰利用其基层银行行长身份从事高利贷活动,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更可能高达3亿元,为何要等到他外逃时才立案侦查?

  很明显,孙峰无论是向他人借款或者贷款都具有违法性。例如,他向企业巨额借款,并非是企业心甘情愿,而是借款的企业大多在农行有贷款,企业主“不敢得罪银行”。而他能将借到的款以高息放出,恐怕多半也是借职务便利,要挟他人接受来牟取暴利。

  银行行长利用高利贷牟取暴利,不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受贿行为,高利贷成了利益交换一条“潜通道”。官员们帮企业主、商人办事,而后向其放高利贷,表面上并未直接收钱,但在高利贷形式下,掩饰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对这种行为,虽然现行《刑法》并未做具体规范,但2007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提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帮助该市某路桥建设公司谋取利益,2004年至2009年间,通过借款给该公司,共获410万元利息,实际利率高达40%。法院根据“两高”的解释认为,在当时的海门市,同行业民间拆借资金利率仅为10%左右,最多不超过20%。因此,超出同类行业同期民间资金拆借利率20%以上的部分(150万元)为受贿。遗憾的是,这一案件似乎成了“绝响”,此后再没听到官员因高利贷牟利而判刑的案例。

  倘若孙峰事件的立案,不是在外逃引发债主告状时,而是在其利用行长职务以高利贷牟利之初,恐怕他既无法骗取巨额资金,更不可能外逃成功。因此,打击官员利用高利贷牟利这一腐败“潜通道”对遏制腐败之风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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