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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房屋面积缩水监管不能缩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10:44 来源: 哈尔滨日报

  本报评论员 林惟敛

  相信随着相关部门的介入,事件会得到解决。但是,出于对文明社会的尊重和对法治社会的信仰,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规范和监管房产商行为的无力现状,必须得到改观。

  在房价动辄上万元的当下,房屋面积绝对是购房人的心头肉,扣指甲盖大小都钻心的疼。在哈尔滨,恒盛豪庭二期12号楼共216户业主,集体遭遇使用面积“缩水”。其中,宣传单上使用面积为37.15平米的户型,实际面积为33.19平米;使用面积为72.1平米的户型,实际面积为67.76平米。

  业主认为开发商明知故犯涉嫌虚假宣传,开发商则回应称是销售代理公司把户型图使用面积“说大了”。一句“说大了”不足以消解200余户业主的愤怒和损失,将主要责任推卸给第三方不能遮掩开发商是获利方的事实,也拯救不了飘摇的企业形象和口碑。

  高房价让不少人在买房前就规划好了每一寸地方的使用,确定最低需求的使用面积,给自己减轻购房负担。但现实中,房屋面积也是开发商的算计重点,他们佛面刮金,针头削铁,导致面积纠纷成为房屋买卖纠纷中的主要内容。

  事实上,只有超出容忍度的面积误差才会导致纠纷。建好交付的房子比当初买房时宣传约定或合同上的面积大或小一点,原本不难理解,盖房子嘛,毕竟不是数控机床加工零件,很难不大不小可丁可卯,所以,无论购房人还是立法者,对房屋的面积浮动都有一个理性而清醒的认识,给予了一定的包容和宽容。但是,这种包容和宽容是有限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果说误差在0—3%之间浮动是个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区间,那么误差达到7%甚至10%,就有点匪夷所思了。而且,一般来说,客观误差是会左右上下浮动的,而只有主观误差才会只向一面倒。本次恒盛豪庭216户业主一致质疑房屋面积“缩水”,无人质疑“膨胀”;销售代理公司只“说大了”,无“说小了”,很能说明问题。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买房本就是被人狠宰了一刀,收房的时候却还有磨得锃亮的小刀等待割肉,实在让人无法忍受。更无奈的是,这种小刀割肉行为普遍存在。房产商的虚假宣传、非法分摊、霸王合同等招数屡见不鲜,但一直无人管。苍白的监管极大助长了一些房产商的胆子和贪婪,更让他们的企业道德底线一退再退,直到不知耻为何物。

  从新闻分析,恒盛豪庭的面积误差不是盖出来的,而是说出来的,甚至是蓄意喊出来的。然而216户业主,上千万损失,居然得到一句“说大了”的答复,既可气,又无语。相信随着相关部门的介入,事件会得到解决。但是,出于对文明社会的尊重和对法治社会的信仰,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规范和监管房产商行为的无力现状,必须得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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