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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或因渤海溢油事故在美遭遇集体诉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7 07:1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詹铃

   渤海湾溢油事件的后续影响仍在发酵。

   美国律师事务所Faruqi&Faruqi(F&F)近日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由于中海油(纽交所代码:CEO、港交所代码:0883)及其高管在蓬莱漏油事件中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款,因此拟牵头对中海油发起集体诉讼,并公开在其网站上征集2011年1月27日和9月16日期间购买中海油证券的投资者参与集体诉讼。

   作为国内最大的海上石油生产商,中海油2001年分别在纽交所和港交所上市。而在去年6月,以康菲作为作业者、中海油作为控股方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严重的溢油事故,中海油在事故发生近1个月后正式对外披露信息。

   对于可能遭遇来自美国的集体诉讼,中海油方面人士称,“目前还没有收到正式法律文件,如果有相关消息将及时对外发布。”

   美国律所拟发起诉讼

   “投资者集体诉讼是美国上市公司都非常忌惮的一种诉讼手段。”

   来自F&F网站上的信息显示,中海油蓬莱19-3油田在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相继发生2起溢油事件,但直到7月5日才通过中国国家海洋局对外界披露相关信息。此后,中海油仍刻意淡化和低估漏油事件的影响以及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的损害程度。而中海油的股价受溢油事件的影响在2011年9月连续大跌。

   该律师事务所称,中海油低估了这一事件对油田的影响。渤海溢油事故已对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中海油将在后续清除漏油中承担责任,而并非中海油自述的“非经营者”身份。此外,中海油并未按照一般会计原则足额计提负债。

   由于对上述信息中海油均未及时进行披露,因此该律所拟以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中海油发起诉讼。

   目前,F&F律师事务所正在其网站上公开征集在2011年1月27日和9月16日期间购买中海油证券的投资者参与集体诉讼。

   一位外资投行人士对记者介绍,“投资者集体诉讼是美国上市公司都非常忌惮的一种诉讼手段。”因为按照美国法律,诉讼结果将适用所有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比如说一个原告的诉讼赔偿是1万美元,那么1万个人的赔偿就高达1亿元,因此投资人一旦胜诉或和解,赔偿额通常十分惊人。

   而对于美国律师事务所主动挑起诉讼,该人士称,按照惯例,投资人原告将与代理律师签订以赔偿总额为标的的代理合同,代理律师通常能够获得赔偿金额20%-30%左右的律师费。一旦胜诉,律师费将非常可观,因此,不少律师事务所十分热衷盯住市场上的问题公司。

   事实上,F&F律师事务所可谓是打集体诉讼官司的行家老手。

   其网站显示,仅2012年以来该律所就已经为起诉17家上市公司征集投资者。而近两年,该律所还相继针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包括大连傅氏、哈尔滨泰富电器、完美世界、巨人网络(微博)等发起集体诉讼。

   中海油的信息披露考题

   “对上市公司在环境污染的信息披露标准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追溯渤海19-3漏油事件,其最早传播始于6月21日的新浪微博(http://weibo.com)。直到7月1日,中海油才就此事回应:由康菲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附近海面于6月上、中旬出现油膜。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6月4日康菲公司在发现蓬莱19-3油田B平台发现不明来源的少量油膜。受影响海水面积已达840平方公里,海水一类水质一夜之间降至劣四类。

   中海油一再强调渤海溢油事故与BP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不具备可比性,甚至没达到信息披露要求。

   BP的做法是,在事故发生后第4天,BP石油就给出了详细泄漏数据,并接受总统奥巴马指定成立的7人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和监督,每天公布漏油的相关信息。

   而针对中海油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的问题,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蒋永智则对外表示,“中海油在香港、美国两地上市,只有当问题对上市公司影响达到严重性标准时,才要披露。如果公司尚未全面了解事实就予以披露,很可能要承担误导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蒋永智解释称,中海油对于漏油之事在对外公布前已向有关部门报告过,因此不存在故意隐瞒。而且公司并不是作业者,事件的大小和严重程度是由作业者来判断的,中海油只是配合作业者来处理。

   “中海油对外说是担心披露的不准确会影响投资者决策。但是及时信息披露可减少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预测风险。”一位证券律师说。

   上述证券律师指出,“根据国家环保部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要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国内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不过,香港联交所和纽交所,对上市公司在环境污染的信息披露标准确实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在溢油事故爆发之后不久,就有 11家环保组织曾向港交所和纽交所提交《就中海油(00883.HK)旗下控股油田蓬19-3油田溢油事故的举报函》,希望其对中海油和康菲公司不进行及时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并予以惩戒。港交所回复称,将按《证券上市规则》做出适当的跟进及监管行动,此事目前未有下文。

   目前,中海油对于漏油事故之后,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需经费未有详细披露。

   “作为上市公司,中海油本身有信息披露义务,即使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应当落实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并引入更为严格的披露制度。”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微博)公众参与项目负责人常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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