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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陷合同纠纷 被指延期交货与质量不过关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4 13:52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戴榆 发自上海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获悉,今年1月刚刚上市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002541.SZ)”)面临合同纠纷,被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延期交货与质量不过关等情形。

  鸿路钢构表示起初交付的货物质量确存在问题,但经双方协商后已整改完毕,其迟交货物系对方未及时付款及交付设计图纸所致。

  另一方当事人江苏敦邦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敦邦)表示否认,该公司常务副总孙海亮表示设计图纸与合同订立同时早已一并交付,对于迟交货款更是大呼冤枉。孙海亮表示,该公司早已支付130万元的预付款,有银行凭证可以证明。

  据江苏敦邦董事长张孝松透露,该公司已委托相关律师欲通过法律途径向鸿路钢构索赔245万余元人民币。其代理人上海嘉嘉华律师事务所汪涛律师认为,尽管在他看来鸿路钢构存在违约行为几乎是不争事实,但索赔金额中间接损失部分恐不能为相关法律所支持。

  延期交货 质量不过关?

  根据江苏敦邦(委托方)与鸿路钢构(承揽方)于2011年1月9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显示,江苏敦邦委托鸿路钢构加工制作主次钢构、圆管等产品用于其自身厂房的建设。合同约定鸿路钢构2月18日开始交货,3月5日完成交货,并要求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制作、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但根据双方往来的相关信函显示,鸿路钢构于3月8日方开始交货,且交付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并于3月30日至4月8日之间鸿路钢构方面停止发货,直至4月13日,合同约定的所有钢结构部件才交付完毕。

  质量方面,根据4月2日代理江苏敦邦所发的一封律师函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钢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鸿路钢构、江苏敦邦、太仓市检测中心三江分别检测,检测结果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具体表现在:

  交付的钢构件规格、尺寸与图纸不符,表现为所有全部已交货的钢柱牛腿角度偏差过大,导致钢梁与牛腿拼接后翼缘无法焊接;牛腿与钢柱的全熔透焊缝质量不合格,表现为现场所有抽检的焊缝经超声波探测无一合格。

  据江苏敦邦相关负责人表示,鸿路钢构的上述违约行为造成其现场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同时造成钢结构加工厂房严重拖期投产,造成现场大范围停工和怠工。

  鸿路钢构喊冤 称已达要求

  根据鸿路钢构4月18日发给江苏敦邦的一份函件中称,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3月5日前加工完毕所需全部钢构,因江苏敦邦威及时付款提货导致产品库存多日,并占用加工场地,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同时也占用了生产资金而造成很大损失。

  该函中还称,鸿路钢构已多次通过电话、传真方式与江苏敦邦联系、协调但未获结果。函中表示,如果江苏敦邦不继续履行付款提供等合同义务,鸿路钢构将把加工好的构件转移至露天货场,如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坏、锈蚀、变形等,后果由江苏敦邦负责。

  同时,鸿路钢构董秘何的明昨日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该公司并非不履行合同,迟延交付双方都存在责任。并且何的明表示,产品是根据图纸来施工,对方存在未及时交付图纸的嫌疑。

  对此,江苏敦邦常务副总经理孙海亮明确表示否认,称设计图纸早已与合同订立时一并交付,并且不存在未及时付款情形。孙海亮表示,该公司于合同订立(1月9日)之后,立即依照合同向鸿路钢构支付了130万的预付款,这完全可以由银行往来账目中查询得知。

  记者发现,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显示,合同订立3日内委托方付130万给承揽方作为预付款。提货时分批款到发货,定金在分批提货时按比例冲减货款。同时,在江苏敦邦提供的预付款明细账目中了解到,该公司于1月10日向鸿路钢构电汇了130万元。

  张孝松也对鸿路方面的辩解表示质疑,首批预付款早已支付了130万,按照合同约定最晚3月5日之前,相应价格的货物也应该供货,为何第一批货物也要拖至3月8日。同时,张孝松也表示,后期的未及时付款原因在于鸿路钢构提供的货物质量出现了问题,对方整改拖延了时间。

  另,江苏敦邦提供的明细账目显示,自2011年1月10日支付130万元预付款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累计支付合同价款461.35万元。而根据上述4月2日发出的律师函显示,鸿路钢构自2011年3月8日开始发货,至4月1日止,累计发货596吨,折款计350万元。

  对于上述文件提到的内容,何的明坦言具体交易详情并不清楚,但他表示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不可避免,关键在于双方沟通未到位,都或多或少存在责任。

  索赔245万 律师言恐难完全获法律支持

  张孝松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虽然在质量问题发生后,鸿路钢构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补救整改,但由于首批发货日期就拖延很长时间,质量出现问题整改又造成交货时间的更大延时,对公司生产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目前,该公司已委托相关律师代理处理合同纠纷事宜,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江苏敦邦提供的《关于鸿路集团对敦邦钢结构项目因工期和质量造成损失说明》中对于损失统计为245万余元,其中直接损失为20多万,间接损失为225万元。

  不过代理律师汪涛表示,尽管在他看来,鸿路钢构存在延期交货、质量部合同等违约行为几乎已是不争事实,目前也有相关证明可以证明。但他坦言,索赔金额中的间接损失部分恐不能为合同法所支持。

  “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对于合同纠纷中赔偿的定性主要是补偿性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汪涛表示,“因此,合同法只支持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很难获得支持的。”不过他也表示,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些损失是直接损失造成的,就可以向对方索赔。

  对于,江苏敦邦做法,何的明也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还是希望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解决,但对于对方提出的巨额赔偿,尤其是间接损失部分表示不认可,并称将得不到相关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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