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优质券商IPO门槛降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2 00:48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报记者 朱茵
“就看最后一个月的经营数据了。”上海一家券商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上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对券商上市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予以细化,对优质券商有一定程度的放宽。对于市场竞争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对于成长性达到一定标准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由于新规将在明年1月1日生效,券商本月的经营数据尤为关键。
部分要求可放宽
《通知》对此前相关文件关于券商上市的两条审慎性监管要求作了修订。
2009年年末,证监会出台《关于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要求申请IPO券商须“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在上一年度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净收入增长率近两年位列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此次《通知》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新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二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前10名。将“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新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此次《通知》支持市场竞争力或成长性优异的优质券商上市,对审慎性监管要求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放宽。对于主要业务中有两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前10名的证券公司,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对于主要业务中有两项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均位于行业前10名的证券公司,可不要求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此次《通知》还要求,对于申请IPO上市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通知》出台后,一些大券商如果部分业务基数大,位于行业前列,即使业务没什么增长,也能符合IPO标准。一些小券商尤其是有地域优势的小券商如果某几项业务的基数小,但增长很快,也能符合IPO标准。
新业务或增加IPO机会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通知》出台后,具有创新能力的券商申请IPO将有更多机会。新业务范围的扩大将使在不同业务领域表现优异的证券公司都可能获得IPO机会,而不再局限于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和资管业务等传统业务。
鉴于券商新业务存在试点、推广、成熟的过程,证监会机构部特别表示,将持续评估新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成熟程度,每年研究确定纳入新业务的具体项目和核算口径,各项业务排名情况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此次《通知》还要求,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前应不存在或已解决同业竞争等问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股、控股证券公司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前完成整改。证券公司控股的专门从事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新业务的子公司,其相应业务收入可合并纳入母公司统一进行相关业务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