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均案一审难言终结:十年旧案重复评价惹争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0 01:1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李晓晔(微博)
在被跨省刑拘一年零四个月后,备受关注的四川长虹财务“造假门”举报人范德均案,于9月9日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开庭;9月15日,法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判处被告范德均有期徒刑10年。
当日,不仅在法庭上公诉方与律师辩论激烈,庭审从上午10点持续到晚上12点,时长14个小时,而且,该案也受到了法院方面高度重视,审判长、主审法官分别为高新区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和一位庭长,庭审现场还有几十位听审人员。
而此次一审判决公布之后,透过范德均案本身争议,此案仍难言就此终结。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调查,与此案关系密切的范德均十年前旧案是否重复评价,以及公诉人证据是否有效等问题,庭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绵阳市高新区法院仅该案书记员对本报记者称,范德均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范德均的辩护律师——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薛昌亦认为,该案存在着许多漏洞,并表示,在收到判决书后将继续上诉。
审判争议激烈
范德均案要追溯至2010年6月4日,当日,范德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约2900万元的罪名被正式批捕。
此后,原定于今年3月2日开庭的该案,因诉方证据不齐推迟至9月9日开庭。一开始,辩方就申请合议庭整体回避,理由是绵阳高新区为四川长虹总部所在地,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被审判长当庭驳回。
双方由此开始激烈的辩论。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范德均若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两点要素:一、前提是没有货物购销;二、手段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薛昌认为,范案不满足上述两要素的任何一点。
据公诉书,公诉方证明“没有真实交易”的逻辑是这样的:范德均及手下工作人员先把长虹公司彩电卖给终端零售商,然后再签订长虹与经销商邵东公司之间的合同,这样合同就是“虚假”的;因此基于这所谓“虚假”的合同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也是虚假的。
辩护人认为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首先,邵东是长虹的经销商,这是经过倪润峰签字同意的;根据合同约定,金信从邵东处购买长虹彩电后附随了一个义务,就是金信再授权给邵东代卖彩电。基于这一法律关系,金信公司向邵东开票,并指定邵东公司背书转让给长虹,完全合法有据。邵东委托湖南管委会(湖南销售部门)代理提货并直接向零售商销售长虹彩电。
“这就好比是A把一瓶饮料卖给B,B付了钱,但是最后让C来拿饮料,A便根据B的指示把饮料给了C,但买卖关系还是存在于A和B之间的,是典型的‘指示交付’,提货单等书证足以证明货物的真实交付,并不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薛昌说。
公诉人还提出“中小散户付款在先,金信开具承兑汇票在后”,因此推导出交易是假的。薛昌称,根据书证,范德均已获得邵东公司委托,其据委托先行出售电视机,根据每次不同的数目再得到书面协议具体确认,金信再根据协议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先行买卖日后交割的方式是双方约定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证人未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本案所有证人均未出庭,导致辩护人根本无法质证。”薛昌说,大量证人是2000年范德均职务侵占案中的证人,新证言中有侦查人员向证人出示十年前证言后,证人说“我看了以前的证言,现在我想起来了……”等内容。
薛昌提出,证人本身就是凭着对案件亲身经历的记忆才有资格作证,既然记不得了,那有什么作证资格?既然新证言只是重复十年前的话,那么直接把该案的卷宗搬到今天的法庭上做证据得了。公诉人对此的解释是任何事情过了十年记不得很正常,侦查人员是在唤起他们的回忆。
而且,这些证据的取证地点是在一个招待所,并不是在公安机关、证人家里和单位三处法律规定场所之一。
薛昌指出,这些证人多为四川长虹员工,这些证人几乎不可能做出对长虹不利的证言。
而在《刑事诉讼法》中,书证的效力优先于证人证言,两者相冲突时,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应采信书证。然而,在范德均案中大量对被告有利的书证却没有被采信。
公诉人对此解释称:“书证记载的不能证明实际操作,法人委托书不能证明委托关系,保证书不能体现真实情况,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是范德均草拟的也不能采信……”本案的大量证人证言都表示交易是发生在长虹和终端零售商之间的,合同是虚假的。
“没收到钱但是把增值税发票开出去了才称为虚假交易。而本案中,有一个铁的事实:开出去多少票,就收回了多少钱。而且开票对象和付钱对象是一致的。”薛昌称,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邵东、金信、零售商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但是辩方却有邵东公司经理唐和平去提取彩电的长沙、衡阳两地的提货单等书证,证明当时至少存在两单真实交易。
薛昌认为,范德均作为长虹公司一个外围销售点的负责人,根本无权接触到长虹公司的结算冲账流程。增值税发票是由长虹专门的结算中心在审查合同、冲账表、提货单、汇票等材料并经多个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开具的,长虹在冲账表上审核签字的财会人员都没有承担责任,为什么却要范德均来承担虚开责任?
薛昌还提到,2001年邵阳公安局曾对唐和平进行司法调查,并对范德均作出了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调查结论。在十年之后又以该罪名追责,是典型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冤假错案,他们会坚决提起上诉,并且将申请异地审理,在四川长虹势力范围之内,对于范德均的审判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本报记者多次致电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法院,该院多名人士均拒绝接受采访。仅该案书记员称,范德均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而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微博)则对本报记者的提问不予作答,其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称,对该案(范德均案)并不知情。
范德均十年旧案
范德均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自2010年2月起,他不断向证监会、国税局、媒体出示证据实名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虚增巨额销售收入的问题。
而1998年的家电江湖中发生了另一件事。TCL接受了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包政教授的建议,自建直营店,砍掉销售大户,直插终端。TCL此举对于四川长虹原有的销售体系冲击非常大。
包政透露,TCL从1998年初开始砍掉了一批商、二批商,搞店中店和专卖店。1998年TCL的销售收入增长了98%,销量增长了110%,根据推算,同期在长虹手里和经销商手里的库存应该是400万~500万台,长虹的现金流量处于严重缺血状态。
而范德均的举报材料则称,四川长虹为获得1999年的配股资格,通过代理商虚假提货和虚假财务记账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还重复记录销售旺季收入。1999年1月初,四川长虹计划通过当时的近30个管委会中几个大的代理商,利用虚假提货和虚假财务记账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20多亿元。
1998年1月1日到1月31日,长虹近20多亿元的销售收入被计入1997年度,但这一数据也被重复计入到1998年报表中。上述数据加起来,四川长虹累计虚增销售收入约50亿元。
此外,范德均还出示了数项强有力的证据:1998年年报中,四川长虹对重庆百货的应收票据与重庆百货自己当年财务报表应付票据有5.9亿差额,如此巨额差异用双方会计处理不同难以解释过去。
其次,在四川长虹1998年年报中,以4.658亿元列应收票据前5名的上海英达公司,上海英达1998年会计报表及上海英达时任总经理黄建平本人的申明都表明,上海英达向长虹开具的3亿元承兑汇票“既没有提过货,也没有销售和入库,也不是预付款”,仅为帮助长虹达到既定销售目标。
但四川证监局、四川省国税局向四川长虹调查显示,四川长虹表示22.5亿的彩电提货凭证因为5年的年限规定而销毁了,而上海英达公司已经被上海工商局注销公司执照,部分单据材料已不可查。后四川证监局、四川省国税局向范德均转述长虹的自证并据此作出调查结论:四川长虹1998年不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形,也未发现公司有涉及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但范德均并不认可这一调查结果,他在博客上指出,四川长虹明显在撒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凭证的保存期是15年,并且销毁说与四川长虹2010年2月26日公告的内容自相矛盾。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指出,川监局、川税局对于范德均反映的四川长虹问题的回函仍有许多不清晰的地方,建议应由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最高检等中央机构联合派员调查。但随后,范德均在江苏被四川绵阳警方跨省刑拘,羁押至今。
有违
“一案一罚”?
范德均的妻子张李涛告诉本报记者,1998年,范德均是四川长虹在湖南地区的销售负责人,受TCL自建直营店销售增长的影响,四川长虹彩电销量处于锐减的情况。
张李涛透露,范所在区域的大经销商邵东公司因为办不出银行承兑汇票,无法享受到四川长虹当时的优惠政策,由于价格无优势,难以完成与四川长虹的1亿元协定销售额。而范德均及该区域所有销售人员的收入与销售回款绝对挂钩,所以,范德均就帮助邵东公司创造出一个能够享受到四川长虹优惠政策的办法,即让邵东公司与浙江金信联系,由后者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从邵东公司购进彩电,邵东公司再把这些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给四川长虹,浙江金信再委托邵东公司把其购进的彩电以“跳楼销售”的方式直接卖给湖南的零售商收取现金,邵东公司再把现金办成现汇汇票交给浙江金信。
但这一做法则使得倪润峰创造的四川长虹“跳楼销售”失去了经销商之间互相挤压、竞相降价促进销售的作用。后来,此事被举报,范德均因为帮助邵东公司拿到代理费,并使包括自己在内的湖南销售人员获得奖励,2000年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且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2900万元,窃取返利,涉案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七年,并民事赔偿四川长虹77.87万元。
然而,在范德均服刑完毕,举报四川长虹财务造假之时,四川绵阳的公权机关又以上述案件为由,追究范德均在该案中涉嫌虚开2900万增值税发票的罪责。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认为,范德均已经服刑完毕,该罪名有违反我国刑法“一案一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嫌疑。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也表示,中国法律中一些罪名,为打击与报复提供了便捷,特别是加于内部举报人头上的罪名。司法机关不独立于地方政府,司法被利用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法律便可能充当打击报复的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