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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康牧业20处违法仍逍遥 实名举报引出股权疑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7 16:34 来源: 法治周末

  2011年10月10日大康牧业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溆浦县种猪场及伍少华、单振文等14家养猪场部分资产的议案》,但尚未见其按照湖南证监局的整改要求对相关募投项目变更情况进行披露。

  地处湘西怀化市的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登陆中小板,原本是地方经济的模范。然而由于募集资金管理违规,信息披露违法等问题,始终让大康牧业的市场运作步伐滞涩。甚至于2011年7月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整改四大项目20处问题,让大康牧业成了A股市场上的“重症患者”。紧接着,大康牧业在怀化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前行长胡思友对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实名举报,更让大康牧业的处境雪上加霜。

  如今,大康牧业自身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出的整改报告中的整改期限渐近,整改进度如何尚未可知,而原始股权的归属与募集资金的管理问题却仍未解决。

  ◎实名举报引出股权疑云

  2011年夏天,胡思友向怀化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实名举报称,大康牧业上市涉嫌造假。作为大康牧业8位老股东之一的梁琴,实际上是在代持他的股份。但在大康牧业第二次股份转让时,梁琴名下的所有股份却未经他与梁琴的同意被大康牧业擅自转走。

  胡思友的举报将大康牧业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大康牧业招股说明书显示,2002年4月18日,大康牧业首次启动股权转让及增资,原股东及新增股东舒均宏、梁琴和舒跃认购。其中,梁琴斥资40万元,拿到了4%(77万股)的股权。同年8月,大康牧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田孟军、唐嘉辉、周万铭、向来清等新股东从董事长陈黎明等老股东手中受让股权,股东人数从8人增加至16人。改制后,梁琴所持股份缩减至40万股。

  截至2008年7月,因多次增资等股权变动,梁琴的持股量又增至104.42万股,持股比例为1.63%。2008年9月,大康牧业启动股份公司设立后的第二次股份转让,梁琴将其持有的104.42万股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杨巧霞等五位自然人股东。至此,梁琴从大康牧业的股东中彻底消失。胡思友认为,随之消失的还有自己的股权。

  胡思友透露,在第二次股权转让中,梁琴和胡思友本人都未直接参与,"梁琴的签名都是伪造的"。怀化市金融证券办单主任表示,胡思友的部分举报内容已被证明属实,"我们找梁琴做了笔录,并由她本人签字摁了手印,在这份笔录中,梁琴承认,从头至尾,事情都是胡思友在代为操作,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梁琴'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胡思友的任何操作,梁琴本人都不知情。"单主任说。

  对此,大康牧业董事长陈黎明曾坦言,梁琴等"股东"的股权转出,的确不是由梁琴本人签字完成的。但同时也强调,胡思友等人一分钱也没有出过,根本没有资格得到公司的原始股。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臧小丽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法律上讲,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上亲笔签字,那么这份股权转让协议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不管胡思友是否有资格得到大康牧业的原始股份,至少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的,并非梁琴或胡思友本人,该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难以生效。

  但数日后,事情陡生变故。

  2011年8月9日,大康牧业发布《关于媒体传闻的澄清公告》,公告中对媒体披露的公司上市前存在代持股份及伪造签名转让股权的情形给出了另一个解释。

  公告称,媒体报道中提及的举报人胡思友已于2011年7月25日出具承诺,证明其本人为相关新闻媒体提供的素材没有经过本人的调查核实,并愿意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消除因其本人提供的未经核实的素材造成的负面影响。

  公告同时宣称,经过当地政府的核查和调查,怀化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已于2011年8月1日出具证明:“在大康牧业首发上市申报期间,涉及周万铭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函、调查笔录、询证函均为当事人本人亲笔签署。特此证明。”

  同时,经过大康牧业公司自查,此前招股说明书中涉及的股权变动均为梁琴、周万铭、唐嘉辉、向来清各当事人的本人行为,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非经上述当事人本人同意,伪造签字转让及受让的情形。

  这份与此前大康牧业以及当地金融证券办对媒体的回答截然相反的澄清公告,无疑又为这次股权纷争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

  为此,《法治周末》记者近期再次联系了当事人胡思友,然而面对记者对股权问题的求证,胡思友却不愿多言,只告诉记者,当时是因为其身任大康牧业开户行行长,有义务对公司进行监督举报,但出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原因,无法再透露更多。

  前后两则消息的矛盾,不禁令人生疑。甚至有股民担心,大康牧业作为湖南省怀化市的首家上市公司,同时也是湖南继新五丰之后的第二家上市融资的“养猪大户”,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可能会给予重点“保护”,以致出现股权转让纠纷,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整改到期仍难见起色

  不只股权纠纷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因存在募集资金管理等问题,大康牧业还被湖南证监局就四大项20处问题责令整改。现在其中大部分项目整改期限已到,但结果却未必令人满意。

  记者注意到,20处待整改问题中,涉及信息披露的问题随处可见。如“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审议程序不到位”、“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披露不充分”等。

  早在2010年大康牧业上市前的路演中,公司董事长陈黎明就明确表示将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但在2011年1月,大康牧业就发布公告称,拟对募投的“30万头规模生态养猪小区项目”(简称“生态养猪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实施主体将预计变为其收购的怀化新康牧业有限公司。

  对此,大康牧业的解释是,养猪小区项目原定实施主体为公司自身,实施地点为会同县连山乡幸福村等8个乡村,但这8个建设地点较为分散,并涉及到征地、设计、环保、建设报批等审批环节,建设周期相对较长,所以拟对实施主体及地点进行变更。

  这份看似合理的答卷却与其招股说明书所示内容不甚相符。据招股说明书显示,该项目已经取得湖南省怀化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十万头规模生态养猪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即已获得关于环保方面的审批。且公司已签订了上述项目用地的租赁协议,“生态养猪项目”已于2009年年底完成科研等前期工作。因此,征地及建设报批等审批环节不应该成为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理由。

  从上市到变更募投项目,短短两个月时间,大康牧业所披露的信息就已前后矛盾。

  同时,大康牧业当时并未完成对新康牧业的收购,对于该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具体投资项目的审定等,公司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保荐机构也未出具核查意见,湖南证监局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也明确指出其“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审议程序不到位”。

  此后,9月21日,大康牧业发布了一则使用募集资金收购猪场的公告。公告表示,将公司“生态养猪项目”中8000头种猪、10万头商品猪建设规模的建设地点变更至溆浦县桐木溪乡猫公场,计划使用募集资金5282万元。且为尽快完成产能,公司拟以募集资金1650万元、2460万元分别收购溆浦县种猪场及伍少华等14家养猪场部分资产,合计投资4110万元。

  为了尽快完成募投项目并早日产生效益,采取对外收购的模式无可厚非。但在公告中大康牧业拟以1650万元购买的“溆浦县种猪场”,正是公司2010年租赁的且已经在经营的“溆浦县猫公场种猪场”,年租金仅37.9万元。

  大康牧业甚至还因未根据成本配比原则等相关规定,将一次性预付的3年租赁费在支付当期及以后各期进行分摊处理,而被湖南证监局责令整改。

  有业内人士质疑,大康牧业此举相当于是收购公司已有的存量产能,而非新增产能,如果确实为了募投项目尽快投产,为何不将上述资金用来对其他项目进行投资?

  记者来到同样是在今年被大康牧业收购的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以了解租赁与购买的种猪场的效益区别。当地工作人员介绍称,企业把场地买下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改造以及添加必要设施。像大康牧业,就会在猪场中配置视屏监控以及喂食等用途的电子设备,但同时这也会增加一部分生产成本,很难说产生的效益会比租赁高多少。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依法公告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但在大康牧业将建设溆浦猫公场养殖场,并投入5282万元的募投计划中,并未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情况进行披露,从而因“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披露不充分”被湖南证监局责令整改。

  对于以上两项整改项目,大康牧业在整改报告中给出的整改完成期限均是“长期”,其他项目整改期限最迟为2011年10月30日。

  2011年10月10日大康牧业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溆浦县种猪场及伍少华、单振文等14家养猪场部分资产的议案》,依然未见大康牧业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多处违法仍坦然运行

  从公司股权"替身"神秘纠葛,到多项问题整改效果未明,一家上市公司何以身负20处违法违规问题而坦然运行至今,究其根源,还在于违法成本过低。

  2011年4月29日,证监会出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下称《规则》)正式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纳入信息披露违法范畴,尽管大康牧业违法违规已涉及信息披露的多个方面,但它得到的惩戒却仅仅是一张"责令整改"的公告。哪怕是还有其他19处问题,也没能使它受到更重的处罚。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只要违反相关法律要求,监管部门就有权利要求调查、处罚。而像大康牧业这种情况,被证监局明文公告20处问题,违规行为已经比较严重,甚至构成违法。目前如果只是要求整改,其违法成本基本等于零,很难保证将来不会有其他公司效仿。"臧小丽说,"鉴于大康牧业上市前后存在的问题已经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相信接下来会有进一步的处罚监管措施。"

  根据《规则》的规定,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从证监局发文整改来看,大康牧业内部的问题颇多,预计保荐机构和法律顾问都会受到牵连。这些事情,上市公司本身肯定负有主要责任,但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也脱不了干系。"怀化一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但是,据记者了解,中德证券作为大康牧业的上市保荐人,虽然被监管层因其在大康牧业收购怀化新康牧业时未出具核查意见而间接点名,但并未受到实质性问责。

  "如果违法行为多,持续时间长,仍然以责令整改处置。那么上市公司低成本的违法行为损害的将是整个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利益。如果证监会不作出处罚决定,股民将无从索赔。"律师刘金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认为,对于一家问题严重的上市公司而言,责令整改应该只是第一步,对于其违法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应给予责罚。监管部门要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处罚力度,决不能心慈手软。以防其他企业模仿,扰乱资本市场。

  刘俊海也指出,中介机构可能存在对企业过度包装等很多问题,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但这仅仅是表层现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并不是一天两天可以解决的问题,这是监管长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需从根本上解决。

  ■链接

  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大康牧业20处违规违法

  1、收购投资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2、监事会会议表决、会议记录不够规范

  3、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够规范

  4、《公司章程》有待完善

  5、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细化和明确

  6、部分制度条款不合规定

  7、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有缺陷

  8、合同执行有缺陷

  9、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有缺陷

  10、财务会计业务能力需要提升

  11、内部培训未有效开展

  12、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审议程序不到位

  13、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披露不充分

  14、募集资金台账不完备

  15、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16、新股发行费的处理不符合规定

  17、成本费用未按收益期进行分摊

  18、2010年年报披露数据瑕疵多

  19、2011年一季报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差错

  20、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信息披露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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