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澄清公告被质疑剪不断理还乱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4 11:38 来源: 证券市场红周刊《红周刊》记者 宗章
本刊第45期“冀中能源:被隐瞒的关联交易”一文中,针对冀中能源与其控股公司ST金化和归属于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的大额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债权债务进行了分析,并质疑冀中能源在其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未能对于这些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正确披露,涉嫌隐瞒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债权债务的问题。对此,冀中能源于11月25日发布了澄清公告,对本刊分析文章做出说明。
但是经本刊分析后认为,该公司的澄清公告所述内容,不仅曲解了本刊的分析结论,而且与定期报告披露信息之间存在显著矛盾,根本无法针对“冀中能源:被隐瞒的关联交易”一文中提及的疑点做出圆满解释,实为“剪不断,理还乱”的澄而不清。
冀中能源与ST金化的“剪不断”
澄清公告中所列“传闻(1)”和“传闻(3)”均对冀中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ST金化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债权债务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列示的事项进行了澄清,并解释为“ST金化在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的往来款项已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故我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合并报表中不包含和ST金化的往来款项”。但是这显然是针对本刊“冀中能源:被隐瞒的关联交易”一文所述内容的误读,因为本刊分析文章中一直强调的是“母公司数据”,而非是经过合并抵消后的“合并数据”,则冀中能源在澄清公告中刻意偷换这一关键性概念,目的很可能在于掩人耳目。
随后,该公司针对母公司的信息披露解释为“在母公司报表的应收账款中包含应收ST金化的款项,2011年三季报中,母公司报表应收账款396247.70万元中包含应收ST金化的应收账款64624.18万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死无对证”的说法,因为三季报无需披露详细的财务报表附注,我们便无法得知母公司应收账款的构成,也便无法验证冀中能源巨额应收账款涉及的具体客户。
但是,由于冀中能源和ST金化之间欠款并非是在2011年三季度“突然”发生的,而是从2009年2月双方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协议》后长达两年半期间里的积累结果,这部分数据势必应当体现在冀中能源半年报信息披露中,只不过具体金额与三季度末的64624.18万元存在一定差异。对此,ST金化在其2011年半年报中披露为“截至当期末由控股股东冀中能源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余额为76318.67万元”,相比冀中能源澄清公告中所述三季度末时的余额还要高。
但事实上,在冀中能源半年报“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部分披露的“母公司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前五名情况见附表。
由此我们可知在冀中能源2011年上半年度的“母公司应收账款”中,归属于关联方ST金化的应收账款余额显然不会高于第五名“非关联方”的9063.50万元,这明显与ST金化半年报中披露的双方债权债务余额不符。
尽管在澄清公告中,冀中能源信誓旦旦宣称“母公司应收账款”中包含了针对ST金化的债权,但事实上在2011年半年报详细数据披露中显然“遗漏”或者说“隐瞒”了针对关联方ST金化的应收账款余额信息披露。
ST金化与邢台矿业的“理还乱”
在冀中能源澄清公告中,针对“传闻(2)”,也即ST金化与关联企业邢台矿业签订《聚氯乙烯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不仅确认了两项协议属实,而且也承认“此项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和金额在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都进行了披露”。
但是问题在于这又是一次“拔出萝卜带出泥”的蹩脚说明,因为经查阅冀中能源和ST金化的定期报告后发现,根本就没有进行正确的披露!
澄清公告中声称“ST金化2010年度销售给邢矿集团的聚氯乙烯276.56万元,2011年1~6月份销售给邢矿集团的聚氯乙烯608.01万元”。那么,在2011年上半年发生的这笔金额高达608.01万元的关联交易,势必应当分别体现在ST金化和冀中能源的半年报中。
但是在ST金化2011年半年报的“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披露,当期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销售商品共涉及4家关联单位,其中归属于邢台矿业集团的有2家,即“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和“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兴塑料包装分公司”,对其销售PVC金额分别为468.11万元和140.6万元,合计608.71万元,相比澄清公告披露金额多出了7000元。
当然这并非主要问题,更严重的问题还是出在冀中能源半年报的信息披露中,ST金化作为冀中能源的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范围,则ST金化向冀中能源合并抵消范围外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作为合并口径下对外信息披露内容。
但事实上,在冀中能源半年报“关联销售情况”部分的信息披露中,虽然确有针对邢台矿业下属公司销售PVC材料金额608.01万元的记录,但是问题在于销售对方名称为“邢台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这与ST金化关联交易披露的邢台矿业下属两家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和“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兴塑料包装分公司”完全不符,因为在“分公司”名称前面的总公司名称为“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显然与ST金化披露的关联销售对象并非同一经营实体。这笔金额高达608.01万元(亦或是608.71万元?)的PVC材料,到底是销售给谁了?
可见冀中能源的澄清公告不仅实为澄而不清,而且还进一步印证了该公司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过程中,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严重问题,投资者、监管者又当以谁的数据信息为准?冀中能源的内部关联交易管理之混乱,以及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质量之低劣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