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传媒索赔官司胜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3 04:01 来源: 证券时报网证券时报记者 张宇凡
华闻传媒(000793)今日公告披露,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就公司被股民诉讼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华闻传媒法律事务负责人、该案件代理人刘旭日介绍,该案原被告双方实体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二是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原告诉讼请求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
对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受到行政处罚的并不是信息披露行为,也不是虚假陈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一是原告提供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对被告在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存在问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虽然其内容中包括要求被告作调整账务处理、补缴税款、整改反馈以及罚款等事项,但没有认定被告进行了虚假陈述;二是原告把被告2007年会计核算受处罚等同于2007年年度会计报告受处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告以此主张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三是被告自行公告披露相关信息是根据专员办的《决定》要求,在2008年报表中所进行的整改反馈,而不是“被公开”,因此,当天不符合“首次被公开”的规定,不是《若干规定》所说的“揭露日”。同时,被告自行公告日其股票没有停牌,因此,也不符合虚假陈述“更正日”的规定。
对于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原告诉讼请求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由于该案不存在“更正日”或“揭露日”,因此,原告索赔的损失并没有合法的依据。况且在被告自行披露相关信息之后,被告的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上升的。因此,原告在2007年4月19日至2009年3月3日期间买入股票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所导致,与被告更正信息的披露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刘旭日说,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了公司一个公道,维护了公司及绝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公司相信法院的判决结果将消除某些律师利用该案件进行炒作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挽回公司形象。
刘旭日认为,华闻传媒的综合实力、企业形象多年来为政府及社会各界认同。公司曾荣获海南省及全国文明单位、海南省诚信企业、文明诚信企业等称号,公司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公司的信息披露已连续11年被深交所评为良好。公司将进一步坚持规范治理,努力开拓市场,提升综合竞争实力,为股东创造更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