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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维权号角:广百股份虚假陈述索赔起诉时效仅剩9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1 23:45 来源: 投资快报

  记者 莫丽娟

  作为一家百货业新锐上市公司,广百股份一直备受投资者尤其是南方股民关注,其自2007年登陆深交所以来,经营业绩整体保持上升,近年来又呈现快速扩张、升级势头,越发受到广大投资者关注甚至青睐,然而对于广百股份所涉的虚假陈述事实,绝大部分投资者至今仍知之甚少。

  事实上,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其中指出,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账面价值11334万元的出租房屋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以假发票列账97万元等问题。

  其实,早在被财政部公开处罚之前,广百股份于2010年1月21日发布了《关于更正2008年度财务信息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根据专员办通知,公司对财务错误信息进行了调整处理。在这份公告中,广百股份“自曝”多达八项违规事实。

  对此,《投资快报》提醒广大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可以向广百股份提出索赔。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提醒大家,财政部是2010年11月11日公告行政处罚广百股份的,因此,投资者最晚应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广百股份维权之诉只剩不到九个月的宝贵时间。

  以下是起诉广百股份的法律维权细节,供投资者参考:

  1、哪些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

  刘国华律师分析指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可知,广百股份2008年的会计信息存在大量问题,而该公司2008年一季报为2008年4月22日公告,故广百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8年4月22日。

  2010年1月21日,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正2008年度财务信息的公告》,虽然当天该公司股票并未停牌,但2010年1月21日可确定为广百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更正(揭露)日。

  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在2010年1月2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的条件。

  2、投资者如何知道自己存在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具体到本案中,由于从2010年1月21日起算,截至2010年4月12日,广百股份股票的换手率累计超过100%,因此2010年4月12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因此,基准价应为30.94元。

  3、如何计算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在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4月12日卖出该股,则以实际卖出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而在2010年4月12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30.94元为基准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所以,如投资者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不含该日)之间买入该股且在2010年1月2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广百股份,经专业律师计算有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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