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股份诉实德案今日再开庭 索赔股权或2.5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9 03:2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在董事长徐明失踪之后,实德系面临的每一个资产诉讼都将会是一场“蝴蝶效应”。9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前控股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低价转让股权一案,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大元代理律师在起诉书中还加入了大连实德涉嫌交易价格欺诈这一内容。
本报记者 龙婧 上海报道
在董事长徐明失踪之后,实德系面临的每一个资产诉讼都将会是一场“蝴蝶效应”。
9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元股份,600146)诉前控股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低价转让股权一案,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在上周的庭审中,除了要求法院判定当初的关联交易无效外,大元代理律师在起诉书中还加入了大连实德涉嫌交易价格欺诈这一内容。
大元方面表示,9日庭审主要内容将是法院对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了解及认定,有可能不会进入辩论阶段。实德方面则拒绝采访。
实德系各公司目前在全国多个法院面临8起以上的资产相关诉讼,将考验其已经紧绷的资金链。
索赔股权或者2.5亿元
据大元代理律师刘振方向本报介绍,大元方面主要诉讼要求是实德方面向大元股份返还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大连韵锐)全部股权,或者判令由大连实德塑胶赔偿大元股份经济损失人民币2.5亿元。
“本次庭审,双方应该不会再涉及新证据。”刘振方说。上周庭审主要是交换证据,这次则是法院主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解和认定。
刘表示,大元起诉时是去年,远没有想到实德会面临今天的局面。因此,他们当时并未有涉及要求对实德的资产进行冻结。他表示,官司结果需要一段时间后才会出现,虽然实德现在陷入了资金困难的境地,他们这笔赔偿款应该不会对实德的资金链构成致命打击。
在上周庭审中,双方在2009年6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焦点。
2005年,实德集团旗下的实德投资入主大元股份,成为大元的大股东。2009年的1月和4月,大元以他们在大连实德工业园区的厂房和土地作为实物形式出资入股,对名下的子公司大连韵锐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韵锐的注册资本为1.59亿。
2009年6月,实德塑胶就与大元签订了转让协议,用1.2亿元的低价,把净资产评估值为1.67亿的大连韵锐100%的股权转入囊中。
这笔转让进行期间,大元股份传出了重组的传闻,股价从当年初至7月底,升幅超过380%。实德也正是在此期间进行了近30次减持,减持价格均在10元左右,较当初2.08元/股的入股价,实现收益近12亿元,获益超过400%。
到7月底,实德系退出大元股份,不再跟大元股份有任何关系。
实德系控股大连韵锐两个月后,大连市政府就发布红头文件收储土地,而大元股份之前作为增资注入大连韵锐的土地,恰好在收储范围之中。据大元股份提供的数据,大连市政府支付给实德系的拆迁补偿款约为20亿元左右。
上周的庭审中,大元股份方面还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证明大元股份在处置大连韵锐之前,大连实德理应得知收储消息,而以大连韵锐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显然有失公允。
实德代理律师黄滔则在上周开庭时表达称,大元股份与实德塑胶的股权转让价格合理;实德塑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股权转让程序合法,不存在恶意运用关联交易。
“但我们还了解到,在工业园进行拆迁补偿时,实德向政府的报告中,曾经用了安置我们大连分公司人员和设备的名义,计算补偿款。”刘振方说。
大元方面在今年1月6日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大连市政府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大连市人民政府向大元股份公开和告知有关大连分公司厂房拆迁、土地征收的政府文件、批文和拆迁补偿等详细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文件。
大元股份董秘朱立新向本报透露,大元方面曾有和解的意向,但大连政府对此并未有任何表态,因此,大连市政府至今未向大元方面提供任何书面文件。
实德诉大元两案已撤诉
大元股份代理律师刘振方介绍,状告实德集团并非是大元主动,而是大元先遭到实德方面的诉讼。
2011年5月16日,大连韵锐分别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账面中显示对大元股份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兴中宝)尚存在应收账款为由,请求判令嘉兴中宝及大元股份分别偿还债务2000万及270万元。
已有的两起“应收账款”诉讼均因原告实德系认可并承认债务告终。
2011年11月一审判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股权转让时并未对大连韵锐的债权债务进行转让约定,实德塑胶不承接对大连韵锐的债务。另外,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大连韵锐对大元股份的债权发生抵消或转让,大元股份仍需向大连韵锐清偿债务。
后根据刘振方介绍,2011年10月以后,实德突然变更了说法,认可并承担了上述债务转让,上诉方大连韵锐撤诉。
“主动认定债务,而且是在我们向一中院提起诉讼后,这个态度就值得让人寻味。”刘振方说,这应该是他们在比较“拖欠应收账款”和“关联交易及价格欺诈”性质轻重后,才做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