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提案内幕交易风险隐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4 07:56 来源: 证券时报证券时报记者 建业
相关法规并不禁止股东在提出议案的一段时间内进行交易,提案召集人知晓能够刺激股价的信息后再进行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提案召集人自定的登记日是否有可能引发抢筹和利益输送?这些问题,目前均无人能够回答。
敏感提案或酿内幕交易
当投资者向股东大会提出的临时议案可能引发股价波动的时候,巨大的风险也在滋生。例如,此前曾在A股市场中出现的中小投资者要求高送转的案例,绝大多数投资者或股东都对该提案是否能够顺利征集到超过公司总股本3%的股票、进而顺利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充满未知,但该提案的召集人却十分清楚手中征集到的股权数量,形成了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背后隐藏了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公开资料显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由此,如果某些提案对股价比较敏感,即便不考虑最终表决的结果,只需上市公司接收并公告新增提案,也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提案召集人便可在正式提交议案前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在提案被公布之后抛出这部分股票,而这种行为模式是否符合内幕交易,目前尚无明确说法。
如果说小股东持股过于分散,议案是否能排上讨论日程难以提前确认,从而减少内幕交易的机会。但由少数几名持股数量超过3%的股东提出的提案就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2011年3月18日,凯诺科技(600398)小股东曾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高送转议案,署名人苏方元律师在其一封倡议书中表示,提议公司向全体股东10送10股派现1元。2011年3月24日凯诺科技公告,该提议被列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此后短短三天,凯诺科技股价最高暴涨23%。
法律存在漏洞
在上述情况下,如何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成为小股东临时提案召集人必须关注的焦点。但目前我国《证券法》对内幕知情人的划分比较粗略,主要包括公司内部人、监管层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而持股数量较少的股东并未被列入内幕知情人之列。
实际操作中,部分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过程中或之后,仍保持自由交易状态的例子不在少数。最近的典型案例是大成基金向重庆啤酒(600132)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长,大成基金于2011年12月12日提出罢免议案,重庆啤酒董事会接收议案的时间是12月21日,而在股东大会召开的时点2012年2月份之前,大成基金已大幅抛售了手中的重庆啤酒股票。
虽然大成基金这一实际行动证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股东在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时进行股票交易并没有约束措施。
多种风险亟待管控
事实上,除了内幕交易这种风险,中小投资者所面临的问题还有许多,比如股权登记日的选择。如果召集人提出的议案深得普通投资者支持,那么召集人利用中小投资者抢筹以参与提案的心态,向某一方面进行利益输送或操纵某一天的上市公司股价都有可能。
根据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章程,公司董事会会提前20天或15天前通知股东,而如要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议案,则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上市公司。以此推算,中小投资者准备提案的时间是接获股东大会通知至大会召开前10天之中,而临时提案征集股权的股权登记日却没有任何规定加以约束。
据此,征集临时提案股权的登记日应当在上述准备提案的时间范围内,不过这个范围最小5天最大可能有10天,具体选择哪一天成为提案方自由裁量的权利。但这种由提案召集人“随意”确定的登记日也暗含了内幕交易的巨大风险。
在小股东提案面临如此多风险的情况下,如何给小股东及召集人以明确的信息和指引至关重要。只有当召集人的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准则约束,才能保障其权益,避免其风险,从而真正达到鼓励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