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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股份股权回购事件遭质疑 称系高管个人行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6:41 来源: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詹钰叶)据报道,大元股份昨日公告称,公司确未披露与子公司新疆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赵晓东签订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签订该协议系公司高管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此外,公司还在公告中提到,该协议原件不知所终,加之公司高管变动,现任高管并不清楚这一协议的存在。

  据悉,该份合同规定,大元股份或由大元股份指定的第三方收购标的资产,即新疆世峰公司20%股权,需以固定价款7500万元和浮动价格即资产评估值这二者中较高的价格作为合同执行价。这也意味着,该项收购款不会低于7500万元。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认为,从目前的公开资料看,公司所说的“回购协议与公司无关”是不成立的,高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要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称,“回购协议原件找不到,并且由于高管变动,现任高管对协议并不知情”,这种说法并没有什么说服力。另外,高管在签订协议时使用了公司的名义,并在协议书上盖了公司的公章,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以 “高管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等这类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如果这种行为是允许的,那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只要公司咬定“高管个人行为”、“合同、协议原件找不到”、“现任高管并不知情”这些理由,难道就可以不履行相关的合同、协议了吗?因此,大元股份以“高管个人行为”推脱责任并不成立。此外,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公司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时,协议是有效的。假如真如大元股份所言,是公司内部某高管越权隐瞒公司操作,“是高管个人行为,公司并不知情”的话,首先公司必须对外履行协议,履行了协议后,公司可以向该越权人追究责任。如果公司不追究越权人的责任,其他的股东、普通股民都可以代为追究其责任。

  他还表示,总体上看,大元股份不仅要对内、对外承担责任,在这件事情上还存在信披违规的情况。虽然公司称对此不知情,但高管的失职也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不能以“不知情”来推脱自己该负的责任,而合同的签订也未经由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授权。实际上,这是重大的隐瞒行为,属于信披违规,已构成虚假陈述。他建议证监会就此事对大元股份立案调查。

  除了昨日早间发布的这一公告外,截至记者发稿,公司尚未发布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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