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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监督权的缺失成为普遍现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02: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建业 张莹莹

  独董体制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现实却跟国内的投资者开了一个大玩笑。据证券时报网(微博)络数据部统计,从2009年1月1日至今,不少上市公司遭到监管机构谴责处罚,这其中处罚事由涉及独董决策(即需经过董事会批准或追认的事项)的情况出现29次,但在这些遭到谴责和处罚的决议中,相应公司的独立董事竟然没有一人(次)对议案投出反对或弃权票,独董职能的实质性缺位可见一斑。

  从2009年至今短短三年时间,违规受惩的上市公司不少(因为是事前发生,处罚事由均为2009年以前事件)。在遭到谴责和处罚的事项中,涉及最多的情况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监督关联交易,这恰恰是监管层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能之一。

  被深交所查处的ST金材于2006年3月起开始为控股股东及董事长提供违规担保,时任独董不仅对“未披露违规担保情况的ST金材当年半年报”投了赞成票,而且还在2006年8月发出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中宣称,“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截至2006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其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我们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杜绝发生违规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不仅没有及时堵住违规担保的漏洞,不少独董还堂而皇之地宣称公司不存在实际上已经发生的违规担保,客观上帮助上市公司掩盖了事实的真相。除了违规的关联担保,独立董事在涉及实质资产的关联交易中也未能发挥有效的审查作用。

  盛达矿业(当时为*ST威达)于2006年9月6日,与中山千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威达股份将其持有的金鹿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19.8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山千江,转让价格为2142万元。时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中表示,“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关联交易,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原则”,但此后的调查显示,上述交易涉及关联交易。

  上述类似的例子颇多。不少上市公司的独董身在现场,尚不能堵住上市公司治理漏洞,更不用说独董不在场的情形。事实上,这种独董缺席的情况确也屡屡存在。

  2007年1月19日,ST天一与贵州独山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协议,ST天一投资2000万元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水岩乡维寨锑矿。在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上,公司总共4名独立董事中有两人缺席,董事会最终以到场董事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了上述计划。但根据监管层的调查,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了孟孔冶炼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和维寨锑矿采矿权、探矿权所有权人的情况。

  违规遭谴独董却无一站起来说话。这一事实证明,独董监督权的缺失不仅仅是个别的案例,而是一种相对普遍的现象。虽然独董的独立性缺失是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种种因素,但不论这种缺失是制度性因素、独董的个人能力还是缺乏责任心所造成,它已经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价值提出了实质性的挑战。

  链接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在我国,根据规定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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