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不公告证监局发函信息 被指隐瞒信披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2:58 来源: 证券日报中国资本证券网 王强
同样是关联交易信披违规问题,深交所发的监管函,北化股份(002246.SZ)就发布了整改公告;而四川证监局发的监管函,北化股份却不发整改公告。
对于深交所和证监局的监管函,北化股份为何差别对待?
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为大股东垫款287万元
6月30日,北化股份发布《关于近五年监管部门监管关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11年2月25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13号)。监管函指出北化股份存在两个问题,并提醒公司有关注意事项。针对关注事项,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书面复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出了具体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负责人与整改部门,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两个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2011年3月2日,公司及时披露了整改公告。
2011年3月2日,北化股份公告称,公司2010年度与关联方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0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超出1.17亿元,公司针对此超过年度预计金额的关联交易没有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1年1月11日才公告相关事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规定。
对此,北化股份表示,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关联交易的执行和进展情况,保证每月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一旦出现超出预计现象,将及时报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披露义务。
此外,深交所在2011年2月25日的监管函中还提到,北化股份受大股东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委托无偿代建一军品基建项目。在2010年9月委托方拨付项目资金之前,北化股份垫支了项目费用287万元。
证监会【2003】56号公告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北化股份对此表示,大股东2010年9月向公司拨付项目资金1120万元后,公司已未垫支工程费用。但公司将谨此引以为戒,及时催收大股东的工程项目款项,坚决防止出现新的资金垫支现象,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监局、深交所待遇不一样
涉嫌隐瞒信披
事实上,北化股份关联交易信披不及时的问题最早是由四川省证监局现场调查发现的。
北化股份在2012年6月30日的公告中表示,2010年12月20日,四川证监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下发了《监管意见函》(川证监上市〔2010〕67号)。该监管意见函指出公司存在五方面需整改、完善的治理事项。
四川省证监局调查出的五项问题中,其中有一项是,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对此,北化股份表示,公司子公司广州北化凯明2010年新开展TDI等产品的经销业务,因对新市场的经营计划考虑不充分,2010年初预计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够准确,导致实际运行中的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上述超出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11年1月26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了披露。
北化股份于2011年1月11日补充披露了《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的公告》,并于2011年1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了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北化股份已经根据四川省证监局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然而,令投资者意外的是,直到上述关联交易信披违规问题整改完成,北化股份都没有发布被四川省证监局调查及整改的公告。
此外,北化股份曾于2008年12月25日被四川省证监局调查过,公司当时也向证监局说明了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但当时,北化股份并未发布临时公告对此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二十)规定,上市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应发布临时公告,立即披露。
同样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深交所的监管,北化股份就发布了临时公告,而四川证监局的监管和调查,北化股份就没有发布公告。
7月2日,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对此表示,证监局的调查北化股份同样需要发布整改公告,公司未发布相关公告属于隐瞒信披。
同日,北化股份的公开电话一直未能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