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美国查处内幕交易给我们的启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9 10:19 来源: 大众证券报

  ■董登新  王海平

  为从根本上消除或者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应借鉴美国证监会那样对内幕交易从重处罚、辩方举证、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等等做法,或会还中国证券市场一片净土。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强调,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他形象的将内幕交易者喻作“小偷”,若将其喻作“强盗”或许更加的贴切。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免遭“强盗”危害,应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严格监管的方向。

  在各国证券市场更加注重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背景下,美国是公认的在内幕交易监管上是最有效率的国家,我们可以将其好的监管措施“洋为中用”。

  (1)美国证监会(SEC)拥有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广泛地囊括了可能会涉及内幕交易人员的详细资料。

  (2)SEC可以利用强大的软件系统——实时交易监控系统和稽核系统,监察各种异常交易。实时交易监控系统主要负责发现可以交易,并立刻示警。

  (3)SEC认定内幕交易为‘辩方举证’,即‘举证倒置’。在环球雅思案中,如果这几名被控告的人,不能列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4)SEC拥有高效运的作机制,在丑闻尚未从人们视线中淡出之时就施以重罚。

  在我国证券市场,如何从根本上消除或者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让每一笔交易都在阳光下进行?

  首先,要极大地提高内幕交易成本。美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一贯是从重处罚,其惩戒之严厉使内幕交易产生了极高的成本,从而有效地扼杀了投资者想借内幕交易获利的念头。美国1988年的《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罚款制度,即内幕交易者无论是否“获利”,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罚金额为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而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可被处以最高达25年的监禁。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律处罚就很轻。对内幕交易者,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罚款对于那些资金大鳄来说只不过是九牛一毛,违法犯罪者几乎没有震慑作用。

  其次,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辩方举证)。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内幕交易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这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在证券市场上许多股价的异动已经引起投资者的注意,但往往由于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导致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停滞不前。如果能像美国那样实行辩方举证,即辩方若不能列举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可在相当程度上改变查处内幕交易难的现状。

  再次,构建广泛的监督网布控内幕交易。证监会可以结合当前市场特点建立实时监督系统,一旦发现异常交易,便迅速采取措施,以此保障中小投资者免遭更大的风险。但仅仅依靠监管机构的力量来打击内幕交易,有些势单力薄,因此还需要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者、民间力量共同参与对此类案件的监管体系中,监督网的形成会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更加严厉。调动广泛的积极性需要强有力的揭黑激励措施。在美国,法律规定SEC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奖金的激励使很多相关利益者关注内幕交易,如银行家、券商、律师会计师等都可以通过专业研究来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交易嫌疑从而积极举报,知道内幕交易内情的人员也可能受到奖金的巨大激励而主动揭发违规行为。如此对违规者布下天罗地网,有效遏制内幕交易的泛滥。

  最后,引进集体诉讼制度,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无论是从信息,还是资金来说,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属于弱势群体。内幕交易会使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由于单个投资者经济能力及精力有限,集体诉讼制度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一人胜诉所有受害者平等获赔。

  让人欣慰的是郭树清的“零容忍”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口头上。12月9日,证监会再次通报了6起内幕交易案的查处结果。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很坚定,如果再能配合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那么将会还中国证券市场一片净土。

  (董登新为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王海平为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分享更多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