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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股市九大违法违规案点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5 02:43 来源: 证券日报

  编者按: 近年来,证监会始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多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统计显示,2011年以来,证监会共立案调查案件82起,其中内幕交易39起,市场操纵9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10起;启动非正式调查105起,其中内幕交易63起,市场操纵10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14起。一批批案件的查处不但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也对不法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本报选取了九起典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股市黑嘴等,希望通过这些案例教育投资者,同时也警示后来者。

  基金首例“老鼠仓”案:

  韩刚获刑一年

  ◆案情回放:

  2009年1月-8月,韩刚在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久富基金)经理一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与其妻史某、其母李某共同操作其亲属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相同个股共15支,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303274.46元。

  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了韩刚的基金从业资格,并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本案还是国内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0,000元,赃款303,274.46元予以没收。

  ◇点评:

  韩刚违法违规案是一起典型的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在本案中,韩刚作为基金经理,利用其在基金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明显的利益冲突的行为,是严重的背信行为。这种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行为客观上会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于有关基金的影响,使该基金投资该种股票的成本增加,从而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韩刚的这种背信行为还损害了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损害了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进而对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并妨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券商首例“老鼠仓”案:

  西南证券原副总裁季敏波获利2千万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12日,“景谷林业”开盘后不久出现较大跌幅。对此,当日有媒体质疑“四千手大单让股价瞬间跌至跌停版,是乌龙指还是利益输送”。证监会核查发现,当日“景谷林业”集合竞价开盘价为11.43元/股;集合竞价阶段前后,托管于上海、浙江地区的“孙某某”等9账户(以下简称“孙某某”账户组)以接近跌停价的10.37-10.39元/股的价格区间申报买入“景谷林业”71.7万股;9:30:36,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以10.36元/股申报卖出“景谷林业”44.98万股,与“孙某某”账户组成交36.18万股,占该笔卖出订单成交量的80%,导致“景谷林业”成交均价从11.43元/股迅速下探至10.37元/股。

  根据媒体的反映和交易监控,证监会对上述情况展开了初步调查,发现“孙某某”账户组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时任副总裁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2011年7月26日,证监会对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季敏波于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案发期间有权下达西南证券自营账户的操作指令,并可依据相关软件对该部门投资经理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想同股票40余支,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季敏波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点评:

  本案是西南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嫌该项刑事犯罪第一案。涉案当事人季敏波作为证券公司(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利欲熏心,违背了职业操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股票自营相关信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性质特别恶劣。

  季敏波的“老鼠仓”行为,可谓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是公然违背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证监会也明确表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首例欺诈上市案:

  绿大地董事长沦为阶下囚

  ◆案情回放:

  2004年至2007年6月,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的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的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在招股说明书中,绿大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金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一半以上。在首发上市之前伪造云南省工商局证明。

  2007年至2009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的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的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影响公司利润。

  2010年9月,证监会将绿大地案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等多名涉案人员被逮捕。2011年9月6日,绿大地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绿大地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011年,12月3日,*ST大地欺诈上市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因欺诈发行股票罪何学葵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ST大地上市公司被判处罚金400万元,其他直接涉案人员一并遭到处罚。*ST大地也成为A股市场首家欺诈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点评:

  云南绿大地涉嫌违法违规案是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该案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自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涉及欺诈上市的案例,绿大地案已非首例,但本案中造假手段之拙劣、虚增金额之庞大,着实触目惊心。

  与内幕交易一样,包装造假粉饰业绩欺诈上市同样是A股市场的一颗“毒瘤”。既然是“毒瘤”,就应该彻底铲除。不仅应该责令造假者退市,更要对责任人员严惩不贷。如此,才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才能达到惩罚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

  股市黑嘴第一案:

  汪建中获刑7年 罚金1.25亿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3日,前期由中国证监会处罚认定的汪建中又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建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

  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放)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认定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罚款1.25亿元,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集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多重身份于一身的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本人及亲友的9组沪、深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汪建中先后55次通过上述“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买卖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马钢CWB1”等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买入金额为52.60亿元,累计卖出金额为53.86亿元,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点评:

  汪建中案是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利用自身专业市场影响力实施操纵的典型案例。汪建中的行为属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与传统的连续交易、对倒、洗售交易操纵等表现形式不同,但欺诈市场投资者的本质却相同。

  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市场影响力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危害严重。一是北京首放为知名投资咨询机构,市场关注度高,其操纵市场行为客观上利用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也侵害了更多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汪建中、北京首放的操纵行为隐蔽,其交易行为表面上看是短线交易,但实质却是在正常业务掩盖下进行的违法行为,荐股与交易结合,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其陷阱。三是对投资咨询行业的诚信和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影响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形象,损害了投资者信心。

  首例高官内幕交易案:

  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获刑11年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20日,公用科技发布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的预案公告,并于当日停牌。停牌前,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山市部分具有明显关联特征的机构和个人账户大量买入,涉嫌内幕交易。2008年7月证监会决定对上述情况立案稽查。

  经调查,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原中山公用总经理郑旭龄、原公用集团企管部经理周中星具有重大内幕交易嫌疑,因案情重大且涉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证监会经批准后依法将上述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犯罪问题分别移送监察部、公安部调查。

  2011年4月,李启红等涉嫌内幕交易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察机关的指控显示,证监会移送事项准确、调取证据扎实,法院最终认定李启红、郑旭龄等人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

  ◇点评:

  李启红可能做梦也没有想到,有朝一日她会成为内幕交易定罪的中国最高等级官员。相比一般主体的内幕交易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李启红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且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理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但李启红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幕交易谋取巨额私利,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最终得到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因涉案人员身份特殊,“中山公用”案引起媒体与社会的强烈关注,中央及地方各大电视台、报纸、财经类杂志等主流媒体均对“中山公用”案进行了大量、详尽报道,各大门户网站更以专题形式进行连续报道,香港部分媒体也予以充分关注,投资者普遍给予积极和正面的评价。

  新疆第一宗宣判生效的内幕交易案:

  四名自然人获刑

  ◆案情回放:

  2009年,新疆自治区政府为促进天山纺织发展,多次开会推进天山纺织重组,由于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迪投资)重组经验丰富且为当地国资控股公司,因此成为重要的备选重组方。2009年7月20日,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由凯迪投资重组天山纺织,当日凯迪投资总经理姚荣江草拟了凯迪投资重组天山纺织的方案。7月21日,姚荣江与公司分管对外投资的副总经理曹戈商议重组方案具体内容后拟定方案,7月22日,自治区政府相关领导研究同意该方案。7月23日,天山纺织股票停牌直至2010年6月18日复牌,复牌后即连续多个涨停。上述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7月21日凌晨,姚荣江将上述重组信息通过手机告诉新疆瀚阳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瀚阳投资)法定代表人王清,瀚阳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姚荣江。王清得知消息后,随即在7月21日、22日两天利用其控制的“瀚阳投资”、“王清”、“谷国栋”、“新疆荣辉金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通过网上交易买入天山纺织股票共计128.5万股,交易金额为805.8万元。

  2010年12月,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月,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证监会认定的全部犯罪嫌疑人作出有期徒刑(缓刑)等刑事处罚,并合计判处罚金1080万元,全部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点评:

  该案是新疆第一宗宣判生效的内幕交易案件,并且该案判决涉及四个自然人、两家单位,主体较多,对于当地政府和市场相关主体震动较大。他们不约而同选择了表面看不出任何关联关系、不容易被发现的同学、朋友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在资金流向上基本看不出关联关系,即使有往来也是借用其他人的银行账户,不使用本人实名账户,需要多层追查方能查找发现其中的关联关系。

  首例保代涉嫌内幕交易案:

  前东北证券保代秦宣被逮捕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中旬,北大国际医院集团和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将北医集团持有的北医医药100%股权注入西南合成实施重组。9月27日,西南合成发布重组停牌公告。10月26日,西南合成发布公告,披露拟实施定向增发购买北医医药100%股权的重组预案。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西南合成重组项目由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东北证券指派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秦宣(时任东北证券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担任该项目的主办人、现场工作负责人。秦宣通过参加相关会议,履行相关职责等,知悉了西南合成拟收购北医医药这一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泄露给其朋友周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周某利用“蒋某”等账户买入“西南合成”股票597万股,交易金额8951万元;2010年10月26日至27日,周某卖出514万股,交易金额8399万元,盈利817万元。

  除泄露内幕信息外,秦宣还利用“任某某”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西南合成”股票9万股,交易金额140万元,获利23万元。

  2010年11月15日,证监会决定对“蒋某”等账户的一场交易行为立案稽查。鉴于秦宣等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秦宣被依法逮捕,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等人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仍在侦查中。

  ◇点评:

  本案当事人秦宣作为保荐代表人,理应知道国家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但其内心深入却缺乏相应的敬畏,不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还自己操作账户买入相关股票。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内幕交易案件多发与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在我国,许多人对内幕交易违法后果的认识不足。实际上,内幕交易之所以被法律明令禁止,是因为它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

  最大规模证券操纵案:

  中恒信“抢帽子”非法获利4.26亿

  ◆案情回放:

  2009年11月,根据线索,证监会对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稽查。

  经查,自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在44家证券营业部开立112个资金账户,使用148个证券账户,动用超过20亿资金预先买入他们选定的股票。与此同时,黎睿咨、张宏、欧阳宏、桑旭、何淼、梅养和等人安排人员制作上述股票的荐股PPT,并将PPT传送至薛书荣、郑宏中等人控制的荐股节目主要制作单位——中恒信公司。同时,薛书荣、郑宏中等人先后私下联络10家证券公司和8家投资咨询机构的30名证券分析师,完全按PPT内容录制荐股节目。

  薛书荣、郑宏中等人通过广东登立广告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4483万元购买了9家电视台的早、中、晚证券栏目时段,播放前述荐股节目,吸引投资者入市,并在节目播出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将预先买入的股票迅速卖出获利,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股票价格。

  据介绍,郑宏中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证监会经过调查、审理认定,郑宏中等人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股票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于2010年3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还在刑事侦查中。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帽子”操纵案。”一是涉嫌金额十分巨大,操纵股票数量史无前例,涉案人员数量众多;二是通过多家卫视媒体荐股,影响力巨大,受害股民数量众多;三是涉案团伙组织周密且公司化运作,反侦察能力极强。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当更多关注国家宏观经济走势、相关行业和板块的发展实际、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等基本面分析,以相关主体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决策依据,避免短线跟风炒作和盲目追涨杀跌,以免上当受骗。

  “民间股神”殷保华一审被判缓刑

  并处罚金1500万

  ◆案情回放:

  2010年9月,证监会对武汉信和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信和”)及殷保华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殷保华、刘锐、司徒美玉、刘述元、董事卓等5人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经查,殷保华自2008年以来组织一个10余人的团队,先后在上海、南昌、武汉、深圳、广州、北京、山东、安徽等地设立16个工作站,与当地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合作招收学员,开展股民培训和投资教育活动;通过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及举办公开的证券投资报告会进行会议营销,招收股民参与其举办的培训班,在收取费用后推荐股票、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通过建立天赢网及在第一财经网开设殷保华专栏,以“老殷解盘”形式分析大市,推荐板块及个股,通过荐股方式收取会员费,招收会员1000余人。此外,还通过开发制作及出售“选股软件”牟利。

  殷保华在讲课期间,司徒美玉为其负责财务、协助收取培训费用、发放学员证;刘锐利用信和伟业在武汉为殷保华提供讲课场地和招收学员,同时还伙同刘述元等人从事上述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董事卓为其负责会务准备、安装分析家炒股软件等事项。

  殷保华非法经营额1347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691万余元;刘锐非法经营额125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74万余元;司徒美玉非法经营额687万余元;董事卓非法经营额1251万余元;刘述元非法经营额55.08万余元。

  证监会依法于2010年10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2011年11月24日,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5名被告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对其判处1年零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10万元至335.15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00万元不等。

  其中,殷保华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非法所得335.15万元,并处罚金1500万元;刘锐被判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4年,没收非法所得58.14万元,并处罚金250万元。

  ◇点评:

  本案中5名当事人及其所成立的公司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属于典型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 殷保华等人打着所谓“民间股神”、“散户教头”等幌子,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造势,以投资报告会、股民培训班、销售荐股软件等形式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极具欺骗性,已经成为不法分子侵害投资者利益、牟取暴利的一种新形式。

  对于当前社会上各种投资报告会、股民培训班、荐股软件等,投资者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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