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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缺乏公众性的上市公司应退市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4 01:3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熊锦秋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公司是否具有公众性。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因为它吸纳了一定比例的社会公众的投资。如果社会公众股东减少,随着公众性的丧失,上市公司也就不配称为公众公司,应该就此退市。

  反映上市公司“公众性”的主要指标包括股东人数、公众持股量和市场交易量。在成熟股市,公司要上市或维持上市资格,就必须满足 “公众性”的有关指标要求,比如,纽交所规定,“如股东总数少于400人,或股东总数少于1200人且最近12个月月均交易量少于10万股,或公众所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足60万股,纽交所通常会考虑启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程序”。

  在A股市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94年实施的《公司法》,有对上市公司“公众性”方面的规定,包括公司申请股票在交易所交易需满足 “持有股票面值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公司发行股票时需满足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等。但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均删掉了“千人千股”规定,只留下“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这条规定,等于把“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作为公众性的主要标准,显然与成熟市场以“股东人数、公众持股量、交易量”界定“公众性”有所不同。

  问题还不仅在此,关键是一些多重上市公司 (既在A股又在H股等其他市场上市的公司),在A股市场上市时,“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却是把A股与H股等合并计算。比如,中石油总股本1830亿股,当初向A股社会公众发行40亿股,仅占总股本的2%多点,如果不是把之前已经发行200多亿股的H股也合并计算,那这样的发行比例显然违反“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这条规定。

  如果A股市场像成熟市场一样,对上市公司维持上市资格也有“股东人数、公众持股量、交易量”等“公众性”方面的要求,日前“证监会放松大股东增持2%约束”这个做法也无可厚非。但非常遗憾,现实情况是,A股市场对上市公司维持上市资格在“公众性”方面的要求非常模糊或者根本就没有,再加上把H股的“公众性”也视为A股的“公众性”,使得将来A股市场中石油仅剩下一位社会公众股东或仅剩下一股社会公众股,公司却仍然可以保留上市资格的荒唐情况可能发生。

  中石油和几大国有银行只发行极少量社会公众A股,加上证监会允许大股东自由增持2%,这使得A股市场的政策市色彩越来越浓。这样的市场,政策足可以把玩于股掌之中,这对那些靠近权利的交易当然极为有利,但这样的市场离真正的投资市场却越来越远。

  要打造一个真正富有活力的投资市场,A股市场就必须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的一些制度精华,包括直接把其一些良好“惯例”拿来为我所用,而不要形成诸多不伦不类的A股特色。不管在哪个市场,上市公司的“公众性”缺失就必须让其下课,这是国际惯例。目前,在创业板上市有 “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的要求”,但除此之外,A股市场对上市公司公众性的要求还基本是空白。为此,需要尽快增加对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公众持股量、交易量”等“公众性”方面的要求,而且不能把H股的“公众性”视为A股的“公众性”,否则“A股公众公司”的名号根本就名不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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