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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涉嫌欺诈发行案开庭审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00:49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起诉书显示,2004年-2009年虚增收入5.46亿元

  赵凯

   □本报记者 赵凯 昆明报道

   

   *ST大地(002200)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谋、策划,赵海丽、赵海艳积极参与实施,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责任。

   上市前虚增收入2.96亿元

   6日上午九点半左右,被告人家属和公司现任董事长郑亚光、总经理王光中率领的绿大地员工获准进场,被告人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庞明星、公司原出纳主管赵海丽等悉数被法警带到庭外等候。何学葵等看上去精神还不错,蒋凯西站在门口向旁听席挥了挥手。

   本次庭审吸引了数十家国内媒体记者到场,但除公司员工和被告家属以外的人员被法院禁止进入。法院刑庭庭长粱成锐称,本案可能涉及商业机密,所以不对公众开放。

   记者辗转拿到的起诉书显示,经查明:在2004至2009年间,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谋、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其中,2004年到2007年6月间,绿大地公司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绿大地公司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公司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并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交所上市。

   此后的2007年到2009年间,绿大地公司通过伪造合同和会计资料,虚增马龙县月望乡猫猫洞村9000亩荒山土地使用权、月望基地土壤改良及灌溉系统工程、文山州广南县12830亩林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资产2088亿元;绿大地公司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公司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绿大地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如果起诉书中所查明的事实全部被法院认定,则自2004年到2009年间,绿大地合计虚增资产3.58亿元,虚增收入5.46亿元。

   或面临刑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此类案件,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已有先例。1997年红光实业隐瞒公司1996年度亏损5377.8万元的事实,虚报利润1亿多元,骗取股票上市资格。1999年1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红光实业在1997年上市过程中欺诈发行股票行为提起刑事诉讼。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光实业股票欺诈上市案作出判决:红光公司被判罚金100万元,主要责任人原公司董事长何行毅、总经理焉占翠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原常务副总经理刘正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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