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二审裁定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9 02: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5月28日,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2005年销售给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的5台(套)HF1100压机产品出现合同纠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四、3、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第九节 一、(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重大诉讼判决暨复牌公告”(编号:2011-040)及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一、(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中进行了持续披露。详见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8月23日、11月7日及2012年4月26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2年3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5月10日,河南高院对本案做出了裁定。
河南高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70元予以退回。”
三、本案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案二审裁定结果的影响
本案二审裁定结果,有力捍卫了司法的公正,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司及产品的市场形象。
公司已根据2011年10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对本案所做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在2011年度财务报告中预提了预计负债2,007.3928万元,使得2011年度利润总额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23.03%和27.47%。虽然本次二审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但考虑到本案发回洛阳中院重审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暂不进行账务处理,冲减预计负债。若公司的合法权益在之后进行的重审等诉讼过程中得到维护,且造成预计负债的法律影响因素彻底消除后,公司再将原先预提的损失一次性转回。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由于本案涉及事项发生在2005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海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生效之后,海源机械如因与洛阳龙羽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由本公司全部无条件承担。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洛阳龙羽于2010年3月22日就上述合同纠纷事宜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海源机械如因与洛阳龙羽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全部由本公司与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
按照上述承诺,即使公司在之后进行的重审等诉讼过程中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发生任何经济损失,相关损失在实际发生时也将由上述两个股东全部承担。
(三)公司针对二审裁定结果采取的后续措施
公司将积极配合洛阳中院做好重审的相关准备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以及201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8月23日、10月25日以及2012年4月26日相关公告。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