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9 02: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35
● 股权登记日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2012年6月1日
● 除权(除息)日:2012年6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年6月7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 年4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2年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6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共计派发股利100,200,000.00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年6月1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2年6月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年6月7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6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自然人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35元。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3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50元。
4、公司股东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俞其兵、建银国际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6、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人:罗美玲??严春娇
联系电话:0596-5699660
传真:0596-5699660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环岛路8号
邮政编码:36340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