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09: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在上海东郊宾馆3号楼三楼(浦东新区金科路1800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6,086,95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390,000,000股的61.5890%,符合《公司法》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长虹先生因出差不能出席,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王日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审议通过了本次特别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更和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修订)的议案》,具体修订了《公司章程》的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
赞成票856,081,5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4%;
反对票1,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2%;
弃权票3,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戴祥律师、张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