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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09: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在上海东郊宾馆3号楼三楼(浦东新区金科路1800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6,086,95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390,000,000股的61.5890%,符合《公司法》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长虹先生因出差不能出席,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王日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审议通过了本次特别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更和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修订)的议案》,具体修订了《公司章程》的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

  赞成票856,081,5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4%;

  反对票1,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2%;

  弃权票3,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戴祥律师、张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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