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2 01: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送红股0.1股,每10股送红股1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2元人民币(含税),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008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7日
●除权日及除息日:2012年6月8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2年6月11日
●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1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2年5月11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1年5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1年度末总股本1,246,617,504股为基数,拟每10股送红股1股并派送现金红利0.12元人民币(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39,621,160.4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84,593,917.83元结转以后年度。
(二)发放年度:2011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至2011年6月7日(周四)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008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01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00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7日
2.除权日及除息日:2012年6月8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2年6月11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2年6月7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京华房产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三大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派送红股的股份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于除权除息日直接计入股东帐户,未办妥指定交易股东的转增股份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存管,待办妥指定交易后第二个交易日取得。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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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分配方案后,按新股本1,371,279,254股摊薄计算的2011年度每股收益为0.09元。
八、咨询联系方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71-88301613、0571-88301388
3. 传 真:0571-88301607
4.咨询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
5.邮政编码:310005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