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利债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5 01: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通利债B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管理人2012年3月1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的《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2年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基金的分级: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银河通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B享有,亏损以银河通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总份额2,537,743,563.14份,其中,通利债A 1,776,642,729.85份基金份额,通利债B 761,100,833.29份基金份额(截至2012年6月1日)。
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银河通利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3元,通利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元,通利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32元。(截至 2012年6月1日)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通利债B
9、通利债B的交易代码:150079
10、通利债B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54,536,552份(截至2012年6月1日)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6月8日
13、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通利债B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9号
2、发售日期: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10日
3、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4、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5、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代销券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7、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首次发行募集基金共计为人民币2,537,743,563.14元,其中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2,536,684,709.37元(包括场内首次发行募集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54,532,000.00元,场外首次发行募集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2,482,152,709.37元)已于2011年4月24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至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8、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4月25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9、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2年4月25日
10、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总份额: 2,537,743,563.14份,其中,通利债A 1,776,642,729.85份基金份额,通利债B 761,100,833.29份基金份额。
(二)通利债B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2〕15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6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通利债B
5、交易代码:150079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4,536,552份 (截至2012年6月1日)
7、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通利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为场外认购通利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场外认购通利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2年6月8日起可以通过认购通利债B的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通利债B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或登录网站(www.galaxyasset.com)咨询相关信息。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2年6月1日,通利债B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9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599,302.7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2年6月1日,场内基金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50,004,166份,占91.6893%。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4,532,386份,占8.3107%。
(三)截至2012年6月1日,场内通利债B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1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50,004,166
91.69%
2
阎萍
80,007
0.15%
3
章玉兰
51,004
0.09%
4
周云霞
51,004
0.09%
5
葛宝珠
50,013
0.09%
6
宋华茹
50,013
0.09%
7
胡建军
50,011
0.09%
8
牟家玉
50,011
0.09%
9
史阿琳
50,011
0.09%
10
贝佳伦
50,007
0.09%
合计
50,486,24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楼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徐旭
总经理:尤象都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楼
联系人:罗琼
电话:(021)38568888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批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00003678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875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875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875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875
12.5%
合计
15,000
100%
2、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徐旭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总经理、研究中心主任、总裁办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委员。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张国臣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中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高级会计师,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历任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樊纲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会长,兼任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吕红玲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会计核算部副经理、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组负责人。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监事佘川女士,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督察长李立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等职。
2)基金经理
索峰先生,本科学历,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原君安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国际商品期货交易,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2004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工作。现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策略分析、债券投资及交易等工作。2008年10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分析工作。现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兼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股票投资部: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专户投资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监察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
市场部:负责营销策划、基金销售、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产品开发、研发合适的基金品种;
支持保障部:负责基金运营和信息技术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办公室: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哈尔滨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销售服务部、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所在辖区的业务拓展工作。
4、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15人,其中62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占员工总数的54%,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共98人,占员工总数的85%。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注册资本:62.28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托管部门负责人:刘晔
信息披露负责人:王曦
咨询电话:010-6622358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2、基金托管人人员情况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3、基金托管人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1月,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上市银行。北京银行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收益,为员工创造未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企业使命,依托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势,不断实现重大跨越,先后实现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等重大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分行,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村镇银行,成立香港代表处、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成为首家入股保险公司的中小银行,探索了一条中小银行发展的特色之路。16年发展中,北京银行建立了国际先进的公司治理机制以及科学、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截至2012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10012.66亿元,所有者权益655亿元,2011年实现净利润89.47亿元,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连续多年“双降”,拨备覆盖率446.39%,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实现了规模与结构、速度与质量的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产品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的高度赞誉,近年来先后荣获2011年度“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2010年度最具影响力企业”、“2009年度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全国文明单位”等称号。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最新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北京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145位,在亚洲银行竞争力综合排名中位居第13位。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投资基金2012年6月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2012年6月1日
资产 :
银行存款
245,876,007.14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1,912,507,876.03
其中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1,912,507,876.0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47,500,621.25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9,124,305.55
应收利息
15,262,214.09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合计:
2,830,271,024.0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59,099,73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49,149.31
应付托管费
14,042.66
应付销售服务费
14,635.46
应付交易费用
8,491.25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6,560.65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46,932.66
负债合计
259,239,541.9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537,743,563.14
未分配利润
33,287,918.93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71,031,482.0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830,271,024.06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2年6月1日,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912,507,876.03
67.57
其中:债券
1,912,507,876.03
67.5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47,500,621.25
15.8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5,876,007.14
8.69
6
其他资产
224,386,519.64
7.93
7
合计
2,830,271,024.06
1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2年6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12年6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9,926,241.70
3.1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17,946,000.00
16.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17,946,000.00
16.26
4
企业债券
1,070,850,634.33
41.6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484,000.00
2.35
6
中期票据
283,301,000.00
11.0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12,507,876.03
74.39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226
11国开26
2,000,000
205,520,000.00
7.99
2
1280059
12泉矿债
1,000,000
104,040,000.00
4.05
3
1282115
12青国投MTN1
1,000,000
101,470,000.00
3.95
4
112069
12明牌债
899,310
93,926,634.33
3.65
5
1280088
12海安债
800,000
83,712,000.00
3.26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2年6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2年6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9,124,305.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262,214.0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386,519.6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2年6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2年6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内容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0)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1)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2)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1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别分为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转型后的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C的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C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且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A类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且银河通利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其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下同);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即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且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即银河通利A类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且银河通利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即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且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即银河通利A类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且银河通利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类、银河通利C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类、银河通利C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类、银河通利C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及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根据本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河通利A的首次开放日或银河通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银河通利A的首次开放或银河通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托管人对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C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其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银河通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后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