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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5 01:5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08号文《关于核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37.8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162.13万元。以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4月26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9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以下单独或合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1、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帐号:0315 0100 0001 2350 0010 894

  金额:截止2012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41,000.00万元。

  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帐号:7201 0153 9000 00176

  金额:截止2012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38,280.00万元。

  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

  帐号:6100 1865 0000 5250 6160

  金额:截止2012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36,500.00万元。

  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

  帐号:2614 5001 0400 17372

  金额:截止2012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36,500.00万元。

  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

  帐号:3700 0121 2902 7321 021

  金额:截止2012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16,500.00万元。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已分别在上述5家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营运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本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本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本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招商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本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解刚、张鹏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将复印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本公司与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本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本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本公司、开户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10、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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