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1年年报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7 00:31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年度总采购额的比例以及向前5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情况
(一)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1)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合并)
序号
与本公司关系
采购金额(元)
占年度总采购额的比例(%)
中国石油公司湟源销售分公司
非关联方
24,476,585.00
22.19
青海物产民爆器材专卖分公司
非关联方
18,922,962.45
17.15
大柴旦行委大头羊煤矿
非关联方
7,654,126.79
6.94
德令哈市金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6,215,440.49
5.63
张治平队
非关联方
5,184,550.40
4.70
合计
62,453,665.13
56.61
2011年度,公司总采购额为110,323,981.34元。
(2)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母公司)
序号
与本公司关系
采购金额(元)
占年度总采购额的比例(%)
大柴旦行委大头羊煤矿
非关联方
7,654,126.79
15.62
德令哈市金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6,215,440.49
12.69
张治平队
非关联方
5,184,550.40
10.58
青海有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5,127,861.01
10.47
青海省硫化碱公司
非关联方
2,898,923.02
5.92
合计
27,080,901.71
55.28
2011年度,公司母公司总采购额为48,993,811.34元。
(二)公司向前5名客户的销售情况
(1)销售额前五名单位情况(合并)
序号
与本公司关系
销售金额(元)
占年度总销售额的比例(%)
青海桥头铝电有限公司
关联方
288,421,457.82
68.36
马鞍山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
非关联方
10,870,769.23
2.58
攀钢集团钢城企业总公司西磁分公司
非关联方
9,790,803.42
2.32
永登义德商贸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9,652,992.95
2.29
甘肃靖远永青商贸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7,714,529.93
1.83
合计
326,450,553.35
77.38
2011年度,公司总销售额为420,603,316.18元。
(2)销售额前五名单位情况(母公司)
序号
与本公司关系
销售金额(元)
占年度总销售额的比例(%)
马鞍山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
非关联方
10,870,769.23
25.44
攀钢集团钢城企业总公司西磁分公司
非关联方
9,790,803.42
22.92
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
非关联方
7,578,852.14
17.74
重庆新申私盐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5,065,162.39
11.85
佛山市顺德区霸菱磁材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2,581,025.64
6.04
合计
35,886,612.82
83.99
2011年度,公司母公司销售额为41,416,775.98元。
二、公司2011年和关联方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2.88亿元,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中披露2011年和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往来发生金额为4.11亿元,且往来形成原因为销售煤款,现对该4.11亿元的往来款项形成的原因、相应的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国浩报字[2012]709A84 号《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2011年度,公司与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桥头铝电”)累计往来发生金额(不含利息)为41,135.04万元,主要由以下三项组成:
(1) 公司向桥头铝电关联销售煤炭的交易金额为288,421,457.82元(不含税);
(2) 原煤增值税:49,031,647.83元;
(3) 发生的铁路运费:73,897,315.30元。
三、公司2011年和关联方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2.88亿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76.06%,现对该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该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包括且不限于同地区其它客户的采购价格以及桥头铝电公司对外采购的价格等补充说明如下:
1、煤炭业务关联交易的背景:
公司于2009年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主营业务新增了煤炭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海煤炭”)生产的煤炭主要销往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青海投资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桥头铝电,公司与桥头铝电之间存在煤炭销售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2、公司煤炭持续性关联销售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青海省煤炭供需缺口大、市场封闭性强、需求集中度高,青海省除少量煤炭运往省外,煤炭资源基本在青海省内消化。此外,青海省铁路运力紧缺,煤炭资源无法通过运费低廉的铁路运往省外,而公路运输因运费成本高而丧失价格优势。因此,青海省除少量煤炭运往省外,煤炭基本在省内消化。
桥头铝电年煤炭消耗量在260万吨左右,煤炭需求规模较大且长期稳定。在青海省已建成的大中型火电厂中,桥头铝电电煤需求量占全省电煤需求量的比例很高,使西海煤炭的煤炭销售拥有了足够的保障,与桥头铝电签订长期稳定的大宗交易合同,可以保证公司产品销售和利润的持续稳定性。因此,西海煤炭向关联方桥头铝电销售煤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3、公司与桥头铝电煤炭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以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2008年12月31日,公司与桥头铝电签署了《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与桥头铝电关联销售定价公允合理,公司与桥头铝电于2011年12月31日又重新签署了《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经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确定了关联交易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以最终确保关联销售定价的公允性。
四、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前5名单位名称、金额、年限及该款项的形成原因
(1)其他应收款金额前5名单位情况(合并)
序号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形成原因
柴综采马德才
非关联方
9,332,672.75
1年以内
22.74
垫付款项
柴综采马良正
非关联方
8,612,568.43
1年以内
20.98
垫付款项
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非关联方
7,070,000.00
1年以内
17.23
支付为银行贷款担保保证金及担保费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非关联方
4,613,604.30
2-3年
11.24
采矿保证金
宋凯
非关联方
1,136,319.83
1年以内
2.77
代垫尚未结算的销售运费
合计
30,765,165.31
74.96
(2)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母公司)
序号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形成原因
宋凯
非关联方
1,136,319.83
1年以内
14.06
代垫尚未结算的销售运费
湖南毛地
非关联方
977,489.10
5年以上
12.09
山川铁合金股份遗留的预付款
城北法院执行费
非关联方
591,295.82
5年以上
7.31
法院执行债权单位款项
西宁市财政补贴款
非关联方
313,536.05
5年以上
3.88
山川铁合金股份遗留应收而未收的补贴款
长沙冶金设计院
非关联方
250,000.00
5年以上
3.09
项目建设期间未结算的款项
合计
3,268,640.80
40.43
五、2011年报中原值为8242万元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以及会计处理、房产证目前办理进展情况
报告期末,原值8242万元涉及的房屋建筑物主要是公司化工分公司的厂房、办公楼等。该项资产在使用之日起转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并按相关规定计提了折旧。当时,公司相关部门对房产证的办理未给予高度的重视,没有及时取得房产证。目前,公司正在办理原值为8242万元房屋建筑物涉及的房产证相关手续,德令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受理。
六、2011年报中披露的公司应付关联方青海省金鼎贷款担保有限公司438.8万元,该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期限、利率及青海省金鼎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许可等情况
年 度
贷 款 银 行
本金(万元)
贷款担保期限
担保利率(%)
担保费(万元)
备注
2009
建行西海支行
8,000.00
2006.9.29-2012.6.28
1.0
80.00
建行西海支行
2,000.00
2009.12.30-2011.12.29
1.2
24.00
建行东大街支行
1,000.00
2008.7.31-2010.7.30
1.2
12.00
建行东大街支行
1,700.00
2004.5.31-2010.5.20
1.2
20.40
建行东大街支行
2,000.00
2004.5.31-2010.12.20
1.2
24.00
建行东大街支行
2,000.00
2004.5.31-2011.5.29
1.2
24.00
小计
184.40
已支付40万元
2010
建行西海支行
8,000.00
2006.9.29-2012.6.28
1.0
80.00
建行西海支行
2,000.00
2009.12.30-2011.12.29
1.2
24.00
建行东大街支行
1,700.00
2004.5.31-2010.5.20
1.2
20.40
建行东大街支行
2,000.00
2004.5.31-2010.12.20
1.2
24.00
建行东大街支行
2,000.00
2004.5.31-2011.5.29
1.2
24.00
小计
172.40
2011
建行西海支行
8,000.00
2006.9.29-2012.6.28
1.0
80.00
建行西海支行
2,000.00
2009.12.30-2011.12.29
1.2
24.00
建行西海支行
1,500.00
2010.10.20-2012.10.19
1.2
18.00
小计
122.00
总计
478.80
已支付40万元
七、公司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鱼卡煤炭资源探矿权出资,与其他七家单位共同设立了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控股股东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承诺以及未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现对鱼卡矿区项目的进展以及该事项对公司2012年的经营是否产生影响作如下说明: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海能源公司”)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青海投资集团以鱼卡煤炭资源探矿权出资,与其他七家单位共同设立青海能源公司,占股比例为21%。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产业“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政策要求,新设立的青海能源公司将作为青海省鱼卡矿区的唯一开发主体,实现对鱼卡矿区的统一开发。
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产收益,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根据青海投资集团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出具的《避免竞争承诺函》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会督促青海投资集团在取得青海省国资委的认可后,承诺自青海能源公司全面投产起三年内,将青海投资集团所拥有的青海能源公司全部权益转让给我公司,使我公司最终成为青海投资集团下属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目前,青海能源公司鱼卡矿区项目尚处于筹建阶段,预计该事项对公司2012年的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714证券简称:金瑞矿业公告编号:临2012-018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1年年报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