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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8 02:5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6月7日上午9:30在江苏省通州市兴东镇综艺数码城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23人,代表股份262,796,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2人,代表股份260,238,4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4%;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11人,代表股份2,558,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昝圣达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1,694,5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反对683,6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弃权418,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0,675,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反对196,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1,924,5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

  3、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0,675,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反对161,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959,2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0,704,1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反对161,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93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3,6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82万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36,820万股。

  表决情况:同意261,161,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209,7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1,425,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

  有关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司另行公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0,437,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反对394,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弃权1,96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0,695,5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反对214,4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1,886,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0,702,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反对111,7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1,982,5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0,891,6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反对140,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1,764,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增进、陈晓玲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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