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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04: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14日(星期四)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海林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代表)股份数73,0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的内容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73,04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定《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73,04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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